马明玉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事故纠纷辨析
来源:马明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量:272
——医疗事故纠纷辨析——
【案情介绍】
2002年7月5日,赵某因患心脏病前往某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部就诊。该门诊部医生治疗后,告诉赵某其病无太大问题,很快就会好起来,并约定几天后来医院进行复查。7月15日,赵某来到该附属医院复查病情,医生确认其病已基本痊愈。赵某告诉医生自己有点感冒,要求一并予以治疗,主治医生给赵某开了一些药物和针剂,值班护士随后给赵某进行了静脉注射。注射后不久,赵某即出现异常反应,经住院抢救,赵某才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从此变痴呆了。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其病情属输液反应引起,赵某注射后出现的异常情况是由于注射药物所致,异常情况出现后,医院诊断不明,抢救措施不力,导致患者痴呆,属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其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分析】
医疗事故纠纷,不仅涉及到医疗事故的认定、法律责任的划分,而且在赔偿标准上,诉争双方对于处理实体问题应适用什么法律规范的问题也往往不一致。(是应该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适用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判实践中也经常不一致。)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来确定医患双方的举证义务。
患病到医院就诊,按规定办完就诊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后,就与医院方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法律关系,患者有权得到安全、及时、正确的医疗服务,而患者的权利就是医院的义务,一旦违反,医院就有过错,就侵犯了患者的人身健康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患者赵某有权依法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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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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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明玉
  • 执业律所:
    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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