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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协议需谨慎,事后反悔胜诉难
来源:王振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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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协议需谨慎,事后反悔胜诉难

    很长一段时间,本人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经常遇到类似这样的问题:我在签署离婚协议时,由于一时冲动,把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了对方,现在已经办理完离婚手续,但我觉得把财产都给对方对我太不公平,我能不能再把属于我的那部分要回来?
    对于此类问题,律师在此作如下简要分析: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后,只有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未通过法院依据本协议诉讼离婚时,所签协议才未生效,此时协议虽已签署,但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对协议均可以反悔,一方也不得依据协议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必须在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超过一年期限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此时将面临告状无门的局面。在一年内起诉并经法院受理后,也并非一定能实现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目的,原告还必须举证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受到对方欺诈或胁迫,使自己违背真实意愿,不得已才签署协议。如原告能够证明,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或撤销,此时可以实现自己的目的;相反,法院将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官司败诉,反悔也无济于事。
    特别提醒:
    综上分析,律师再次提醒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务必考虑周全,对于自己应当争取的权益尽量争取。为达成协议而做出让步固然在所难免,但也切勿因一时冲动或双方产生矛盾后,为尽快解除婚姻关系而在协议时向对方做出超乎常情的让步,这种让步一旦写入协议并依法生效后,除有前述法定变更或撤销情形外,一方仅仅依据自己“没想好”、“冲动”等类似理由反悔,很难实现自己的目的。
    事实上,并非只有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才出现前述问题,还有一些当事人在签订其他种类的协议时也会出现类似问题,所以无论是签署离婚协议还是其他协议,都需要考虑周全后再签字,否则,一旦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再想反悔往往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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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振
  • 执业律所: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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