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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劳动者维权仲裁诉讼
来源:古胜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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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从劳动者权利说起——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一般情况下,在提及劳动关系双方时都会说作为工人,作为雇员的劳动者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说对劳动者而言更多的是“义务”。只提义务,是不公平的,因此《劳动法》第三条明示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意味着劳动者之间的平等,不论种族、性别等的差异,用人单位不应有用工歧视;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有权选择从事何种工作,此种或彼种、有辞职跳槽的权利,这也是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法理依据所在。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关系说得直白些,就是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无论从事的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即“工资”。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交易”。付出劳动后,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与劳动者这一权利相对应,用人单位负有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违反此义务,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并不是自己的肉身,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过去的卖身契。休息休假是劳动者基本的权利,是劳动者作为一个人享有的人权对劳动关系的要求。因此才有《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其他法律关于休息休假的规定,比如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单位每周应当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一日等的规定。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也是在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时由单位自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依据。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相对应,劳动者在入职后,单位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随意解雇。而在出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时才享有解除权。此种情况下的解雇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不提前通知,以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代替,否则构成违法解雇,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以双倍的经济补偿计算)。
(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向国家寻求“公力救济”的权利,主要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以及仲裁不予受理或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时,劳动者享有的合同解除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单位违法解雇时要求赔偿金的权利;没签合同要求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利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只保护积极维权者的权利,而对于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法律规定超过法定时限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劳动者即使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也将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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