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建锋律师亲办案例
对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浅析
来源:蒋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7
浏览量:1050

对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浅析

在司法实践中,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隐瞒财产、逃避债务等实际需求,当事人会理用法院通过判决、调解等形式对相关财产作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企图多分共有财产,虚构债务,在提出离婚诉讼中和案外人形成债债务关系,并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对债权、债务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他人通过虚构协议、或买卖合同等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法院诉讼确认其合法性,保全债务人的资产,使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等情况。当发生上述情况的,受害一方如何维权,是相当困难的。新的民诉讼法的修改,规定了第三人可提出撤销之诉,不缔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和办法。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有了该款规定,当事人面对法院作出判决、调解可对司法文书载明的事项之合法性提出合理怀疑,如有证据证明是恶意串通或虚假诉讼可提出撤销之诉,达到维护合法权益之目的。

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

蒋建锋律师

20131117

以上内容由蒋建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蒋建锋律师咨询。
蒋建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0好评数4
江苏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建锋
  • 执业律所:
    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10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无锡
  • 地  址: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