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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车主垫付
来源:黄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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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车主垫付

的被盗车辆奖励费?

2009年6月,原告赵某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全车盗抢险。同年7月该车被盗。原告当即向当地派出所、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2009年9月,该车被警方截获。原告在公安部门领车时,被公安部门告知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追查归还被盗车辆的通知”,应按原告所投保盗抢险金额10万元的20%收取保险公司2万元的奖励费。原告垫付该款(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场)两万元后,将车辆领回,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要垫付的2万元奖励款时,被保险公司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支付2万元的奖励费用是事实,但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追查归还被盗车辆的通知”这个文件既不是法规也不是规章,对普通车主根本就毫无约束力。公安机关破案追盗是法定职责,将追回的被盗抢车辆无偿返还失主,更是法定义务。而且,我们保险公司也未让车主垫付该费用,因此不予支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奖励费用的支付系垫付,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返还,至于公安部门是否应该收取此费用,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故判决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其未让车主代交奖励费,并且公安部门无权收取该费用,故而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交纳该费用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场且未提出异议,且2万元奖励费用是因追回被盗的投保车辆而发生,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与上诉人(一审被告)之间形成了代为履行付款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主张的公安部门无权收取该费用的主张,此费用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另行向收款机关主张权利,公安部门收取该费用是否合法,收费行为是否有依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0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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