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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侦查人员沟通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1
浏览量:568

与侦查人员沟通

 

    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与侦查人员取得联系。根据其安排,准时到侦查人员办公室进行沟通。做到光明磊落,不得在侦查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私自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态度: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端正态度,摆好位置,以取得良好的沟通效果。

    注重礼仪,尊重侦查人员。

    律师应当注重穿着整洁,形象得体;举手投足,应当展现律师的素养;认真倾听侦查人员的意见,不随意打断其谈话。

    虚心谨慎,不亢不卑。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保持应有的低调,不可张扬跋扈,保持应有的虚心谨慎。侦查人员长期从事侦查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能力。侦查人员熟悉案情,一般能把握案件的走向。就案件的判断,律师万万不可随意表态。

    当然,对于个别骄横的侦查人员,律师应当做到不亢不卑,维护自己的尊严;同时,律师应当注重沟通策略,合理表达诉求。

    不急躁,理解侦查人员的工作。

    侦查工作任务艰巨而特殊,侦查人员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顾虑。因此,律师尽管及时联系侦查人员,但其未必都能及时安排接见。

    律师保持应有的耐心,充分理解侦查人员的难处,切不可急躁。律师应当多动脑筋,克服困难,力争得到侦查人员的信任与支持。

    二、沟通的内容:

    在与侦查人员沟通之前,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针对不同的案件,针对不同侦查人员的个性,恰当设计沟通内容,保质保量的完成律师工作。

    递交函件。刑事辩护律师,不管你与侦查人员是否熟悉,均应当带上律师事务函,附上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郑重表明律师已经正式接受委托。

    了解涉嫌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实践中,有的委托人实际上并没有准确知晓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有的案件,随着侦查工作的开展,或许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有了一定的变化。作为律师,在与侦查人员接洽时,应逐一核实。

    同时,或许在接受委托时,嫌疑人才刚刚被拘留。律师应当向侦查人员了解,嫌疑人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是否已经逮捕。

    听侦查人员介绍案件的相关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不能复印案件卷宗。但是,律师与侦查人员接洽时,或许案件的相关证据侦查人员已经收集完毕,案情已经查清,侦查人员往往也愿意介绍案件的相关情况。律师应当认真倾听其介绍的每一个细节,为下一步开展工作做好铺垫。

    虚心听取侦查人员的建议。

    侦查人员同为法律人,每办理一个刑事案件,大凡都有自己的一些看法、心得、感慨和建议。这些建议,或许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或许有利于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如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听取侦查人员的建议后,刑事辩护律师务必要做仔细甄别,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正确开展下一步工作。

    提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而又被羁押的,律师应当向侦查人员提出书面的申请,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就案件提出法律意见。

    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结合侦查人员的介绍,及时高效的提出有利于嫌疑人的法律意见,避免侦查人员先入为主,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疏于收集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有可能会把轻罪当作重罪、一个罪当作数罪来立案侦查,甚至个别案件还不符合立案标准。对此,律师应当及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不可留一手,增大了今后的工作难度。

    三、与侦查人员沟通后,应当注意的事项:

    与侦查人员沟通后,律师少不了与委托人和嫌疑人以及其他人打交道,律师一定要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以免给自己带来不测风险。

    不得泄密。懂得守密,方能成大事。律师不可将从侦查人员处获取的信息,一股脑的向委托人、嫌疑人或其他人透露。应当做必要的梳理,把握沟通的内容与分寸。

    不得妨碍侦查。作为法律人,律师应当率先遵守法律。不能为了个案的成败而不顾及职业操守。律师不能或教唆其他人影响证人作证,不能伪造、毁灭、掩藏证据,妨碍刑事侦查。

 

 

                                                      作者:倪明学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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