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昌平律师主页
程昌平律师程昌平律师
132-0607-8670
留言咨询
程昌平律师亲办案例
饮酒、醉酒驾驶将被严惩---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来源:程昌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30
浏览量:407

饮酒、醉酒驾驶将被严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以上内容由程昌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昌平律师咨询。
程昌平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1008好评数17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江北区福泉路-轨道交通环线体育公园站1A出口-龙湖源著天街20栋12层
132-0607-867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昌平
  • 执业律所: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
  • 咨询电话:
    132-0607-8670
  •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福泉路-轨道交通环线体育公园站1A出口-龙湖源著天街20栋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