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索引页、本人页)。
如几原告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则需居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如有死亡的,开死亡证明,孩子出生的,提供出生证明
贫困证明:家庭贫困,需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贫困证明,然后上一级民政部门(或镇政府)盖章。
住院病历: 立案时首页,尽量提供全套病历,(另看是否需要提取证据申请)。
医疗费:以收款凭证为证,最好是医疗专用票据,包括各种与本病相关的药店买药的票据发票
康复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结论可以预提后续治疗费。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1人)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不能恢复的,最长不超过20年。
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天数×15元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0年19946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10年6990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或户籍所在地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可按城镇标准提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19946×20×(伤残等级比例)(十级0.1 九级0.2 八级0.3 七级0.4 --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10年13118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10年4807元)标准
——赡养费:不到60岁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除以兄弟姐妹的数目)
——抚养费:计算至18岁(父母双方都在 除以2)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0年山东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91元)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33691÷2=16845.5元)
死亡补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及亲属因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10-30%,最高不超过5万
鉴定完成后,及时按当年标准、和后来发生的费用变更诉讼请求,并及时提供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