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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所有两车相撞,保险公司按约赔偿
来源:刘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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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所有两车相撞,保险公司按约赔偿

案情:原告驾驶其所有的小轿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另一驾驶人驾驶的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部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上述两辆车均为原告所有,原告对该两辆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其车辆送修,发生修理费和拖车费若干。原告向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辩称: 本起交通事故,两辆车均为原告所有,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和商业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保险人责任免除之规定,原告不能主张受损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针对免责条款向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也未向原告提供保险免除条款。故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两辆车虽同为原告的财产,但两辆车的车牌号不同,因此,轿车给越野车造成损失,应当属于轿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约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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