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玉律师亲办案例
管理处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应讲究方式方法
来源:马明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4
浏览量:3280

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屡屡发生,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是基层民警必须认真研究、认真面对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的基层工作经验,浅谈一下基层民警如何管理处置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精神病人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从人道主义出发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这不等于说对精神病人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予制止。对肇事肇祸中的精神病人,公安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往往会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如何依法冷静妥善处置,需要讲究战术。

要有高度的自我防范意识,准备充分、讲究战术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攻击行为通常是致命的,为此,民警接警后必须做好充分的保障准备。例如,准备好警棍、头盔、防割手套、防弹背心、防暴盾牌等装备,抓捕网在处置过程中比较有效。没有上述警械器材,应就地取材,做好充分的防护和制伏准备,切不可赤手空拳。到达现场后,首先要判断精神病人的类型。真正的狂躁型精神病患者,一般意识性、警觉性较差,注意力通常是单向的,对前、后、左、右通常不会同时兼顾和保持警惕,比较好制伏。

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时,切忌按照处置其他犯罪嫌疑人时“警告、鸣枪、非要害”的要点进行。“警告、鸣枪”对一个丧失意识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来说,只能使其更加狂躁。通常可采取引诱、突袭的战术手段,将其引诱到利于处置的地方,采取正面吸引其注意、侧后突然攻击的战术将其制伏。民警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制伏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时,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能以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较轻的人身伤害为代价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就不能以伤害其身体的方式来制止,更不能危及其生命。

只要处警民警保持警惕、准备充分、讲究战术,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是不难处置的。安徽省宿松县洲头乡有一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黄某,该人在犯病时故意损毁家中财物,其父母制止时经常被殴打。在其犯病时,其父母就报警求助,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发现,黄某多多少少能够听从警察的话,就设法引导他,防止其情绪激化。待其情绪稳定后,方出手控制其左右手,与其家人一起将其送到县城精神病医院治疗。2012年6月17日,洲头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坝头村有一名精神病人持镰刀乱舞并追赶行人。派出所处警民警出发前携带防割手套、警棍,并制订了两套制伏方案。到达现场后发现,该精神病人坐在一扇门前,右手握着一把镰刀。民警下车后,发现他的注意力在着装的民警那边,另一侧不着装的民警就趁机小心地转到其右侧,迅速冲上去踩住镰刀,将其制伏,整个过程不到1分钟。

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防护措施

对一般的精神病患者的攻击行为,在处置时,一是要设法诱导,防止其情绪激化;二是通知其监护人领回,要求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对其积极治疗;三是对身份不明的,可送交民政部门收管。对于正在实施严重侵害行为的,应立即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其实行必要的约束,以保护被侵害对象的安全。对持刀在闹市区追逐砍杀行人、对群众和民警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当采用其他方法不能制伏时,可以使用武器,使其丧失攻击能力。

对精神病患者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看成是对其实施虐待和体罚,不能看成是不道义的行为。因为只有剥夺其攻击能力,才能保证大多数面临严重危险的群众或警察自身的安全,是合法行为。

对辖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方法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社区民警要重点针对患者家属和周围群众,大力宣传防治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重要性,并通过加强患者家人和周边群众的自我保护指导,使其切实提高警惕,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范方法。同时,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人性化地看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重视这类特殊人群的生存与生活质量。

二是摸清情况,制订规划。社区民警要深入辖区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辖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人数及情况,及时收集、掌握、分析重性精神病人现实表现等情况,落实相应管控措施,与卫生部门一起制订管控、治疗计划,协助街道乡镇妥善办理重性精神病人送治等相关事宜。

三是积极协调居委会、村委会等加大经费投入,建立管控机制。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具有免责的特殊性,如果宣传引导不到位,容易引发受害群众的不满。因此,派出所在工作中应及时建议当地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加大解决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问题,尽可能使这类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控制病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危害,避免血案发生,让群众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以上内容由马明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明玉律师咨询。
马明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43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明玉
  • 执业律所:
    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3*********55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 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