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赔偿范围、限额标准: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等部分情况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和垫付范围内。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且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重庆市主城内:16元/每人每餐;市辖区主城区以外的远郊区县:40元包干/每人每天;重庆市外:50元包干/每人每天。
五、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实计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宿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康复费。
十一、后续治疗费。
十二、必要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三、残疾赔偿金:
(1)受害者不满60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20年;
(2)已满60不到75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75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5年;
伤残赔偿指数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有所不同,具体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极30%、九级20%、十级10%。
十四、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未满18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年×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已满18岁未满60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已满60岁未满75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75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指数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有所不同,具体为:死亡或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极30%、九级20%、十级10%。
十五、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
十六、死亡赔偿金:
(1)受害者不满60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已满60不到75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75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七、精神损害抚慰金:重庆市
(1)一般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2)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3)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4)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0元;
(5)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限一般为100000元。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关于印发2012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
现将2011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公布如下,请在处理2012年5月1日零时至2013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49.7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480.41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974.49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4502.06元
三、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40042元
月均:40042÷12=3336.83
四、全市城镇经济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6251元
五、全国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42452元
六、全国城镇经济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4556
重庆市2013-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计算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时候,根据伤者的伤残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68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83.27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573元
2、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5018.64元
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44498元
四、全市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1035元
五、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46769元
六、全国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8752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行[2007]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