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玉律师亲办案例
防范将民间借贷当作刑事案件
来源:马明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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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将民间借贷当作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特别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

有律师认为“最高法在此期间下发《通知》显然十分有针对性”,甚至可能对吴英案的死刑复核产生影响,可能最高法会因此而更加慎重。不过,在我看来,认为这一《通知》对吴英案的复核有影响,恐怕是一种臆想,真正要让民间借贷能得到有效保护,让吴英案的审判能让公众信服,法院更应当通过公正审判来打造一道民间借贷与刑事追诉的“防火墙”。

最高法的《通知》是针对民事审判中的民间借贷问题下发的,目的是规范民事审判中民间借贷行为,要求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民间借贷行为要慎重处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这一《通知》并不涉及刑事审判部分,对刑事审判中的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无指导作用,因而也不可能适用于吴英案的复核。

但是,众所周知的是,民间借贷人的主要风险不在于民事问题,而在于刑事问题。借款人高息向他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后,由于资金链条断裂,无法偿还债务,众多的债主只愿意收获高息,却不愿意承担借款人可能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往往纠集起来上访,形成群体性事件。而政府为维稳需要,则往往将借款人以“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对借款人刑事追诉,以平息众怒。如果有官员本人介入借款事件之中,他们为追回自身的借款,往往更依赖于刑事追诉手段,像吴英案一样,案件就变得更加复杂,本是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往往难以摆脱刑事追诉,甚至可能面临着重判的危险。

应当说,最高法为防范随意将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刑事追诉,作出了不少努力。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作了严格的限定,例如,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行为,如果“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根本不是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民间借贷人,仅仅因为难以偿还借款,就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吴英案引发争议,也有人认为她的借款都用来投资和经营,并没有用来挥霍,没有诈骗的故意,她借款也只是在11个熟人之间,并没有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借款。

因此,目前最重要的是,各级法院要通过公正的刑事审判来建造民间借贷与刑事追诉的“防火墙”,为民间借贷保驾护航。各级法院应当严格遵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严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线,防范地方政府将民间借贷行为当作刑事案件来追诉,而最高法和上级法院则应当通过二审和再审等程序,纠正错案,让民事的归民事、刑事的归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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