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玉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二手房需慎重
来源:马明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5
浏览量:383

□买卖二手房需慎重□

案情介绍:
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都有平等的处分权,那么丈夫独自卖房的行为有效吗?
案例介绍:
晓伟听说房产新政即将出台,可能对房产市场造成冲击,就决定把婚后自己家投资购买的第二套位于xx处的89平米的房屋卖掉。恰遇小李欲新婚急购房,俩人看房后很快达成一致,并于次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几天后,小李付完房款后,约晓伟一起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晓伟的爱人得知此事后,不同意卖房,并找到小李,要求退款还房。小李急需新房结婚,当然不同意退房。原来,晓伟的爱人本打算把这套房卖给自己的弟弟,因为她的弟弟也准备结婚。于是,晓伟的爱人把小李起诉到法院。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晓伟对房屋是否有权处分。
该套房屋是婚后自己家投资购买的,在夫妻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应作这样理解:(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晓伟做出出售房屋这么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和妻子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便构成无权处分。除非小李有理由相信其为晓伟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晓伟的妻子不同意卖房的话,是有权利追回的。
小李能不能最终得到该住房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小李有理由相信晓伟对房屋有处分权,即相信这套房屋是晓伟夫妻协商后的共同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那他就能最终得到那套住房。显然,在本案中,小李既难举证他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是晓伟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又没有完成过户手续,所以小李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他可以向晓伟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

审判结果:
这个案例提示我们,在买二手房时,最好能得到卖房夫妻双方的确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夫妻在做出卖房这么重要的决定前,一定要平等协商,共同做好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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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玉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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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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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明玉
  • 执业律所:
    安徽致诚公益法律援助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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