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河律师亲办案例
个人所有房屋婚后拆迁 补偿款续购房屋仍系婚前个人财产
来源:张小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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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婚后面临拆迁,继而以拆迁补偿款全款购置的房屋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认定前述情形下,该房屋系被告麦某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原来,麦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改房。麦女士与黄先生结婚后,该房面临拆迁。麦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共计26万余元,并将此款于当月7日存入银行。为解决接下来的住房问题,麦某在温江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麦某。这份签订于2003年7月1日的温江房屋的购买协议载明:“房屋转让价格:26万元整;麦某应在当月25日前以现金方式分两次付清全款……”。夫妻乔迁新居不久,黄某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温江房产;麦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法庭上,这场离婚诉讼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上。庭审中,麦某提供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房屋产权终结领条、存折等证据,存折载明,麦某于2003年7月7开户存入26万余元,于当月的8号、21号支取了26万元整,用以证明麦某以其原房屋拆迁费全款购买了温江房屋。而黄某所主张的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辅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温江房屋系婚后购买,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于购买此房的全部款项源自麦某婚前的个人财产。首先麦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屋,系房改房,由麦女士在登记结婚前一年付清全部房款,属麦女士的个人财产。婚后,由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26万余元,系针对麦女士个人财产的货币补偿形式,亦属于麦女士的个人财产;后麦女士以该26万元的补偿款重新购置的房屋,亦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再次转变。且根据麦女士所出示的银行存折的存款和取款明细,并结合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房款结清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新房的全部购置款系由拆迁补偿的26万元组成。

    此外,麦某购房是用于居住非属于投资性质,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亦不属于共同财产。法院认定,麦某购置的温江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对黄某要求分割该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接受采访时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做了详细的说明。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后用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是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仍归属婚前个人财产。对此,法院认定争议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的主要依据在于以下两点:其一,婚后所购房屋系婚前财产的一种形式转变,即从房屋到货币再到房屋,财产形式虽发生变化但性质并未变化,所有权亦未发生变化。其二,银行的存取款记录、购房时间、交款证明和房屋产权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反映了婚前财产的全部转变过程,足以证明婚后所购房屋的全款系由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交付。

另外,法官补充道:该房的用途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民用住宅,且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非夫妻共同经营、投入付出后所生的投资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属麦某个人财产;换言之,房屋若因市场行情而跌价,其亏损亦属麦某个人财产的损失。

    目前,由于房屋价值大、增值快,在离婚纠纷中已成为财产争议焦点。对此,法官提示,为能有效证明类似上述情况的房屋产权情况,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购房款的来源、银行存储、支取明细、购房合同中的各种单据等有效证据,以期能清晰、完整地显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变过程。当然,夫妻双方也可在婚后就婚前房屋的权属或其增值部分等财产权属情况达成新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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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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