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名应冠以“借款人”、“连带担保人”等称谓;
3.借条上各构成要素要按正常时序形成,要先签字、落款再盖章、捺印,盖章或捺印指印应当在签名、落款等字迹之上;
4.还款时要求归还借款凭证,若不能归还,则重新写一份收条,并注明之前的借条等作废;
5.借条正文一般由借款人书写,即正文及签名的一致性;不要正文由别人书写,自己仅签名或盖章;
6.正文和签名中间空白部分应在正文其后即注明“以下无正文”;
7.借款最好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等方式进行,同时在银行凭证上注明款项用途;
8.担保人最好明确为“连带担保人”或“连带保证人”,诉讼程序中即可仅起诉有还款能力的保证人,避免公告送达下落不明的主债务人。
9.大额借款最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借款做担保;以房产等做抵押时,要查明房产现有权利状况,是否存在一房多抵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