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均律师亲办案例
让农民依法分享城镇化、工业化带来的土地收益
来源:林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3
浏览量:492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新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现在很多矛盾的确集中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他们正在着手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做出修改。

一些专家认为,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构建合理的土地市场机制。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为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土地,但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并无明确的规定。

新法需要加大对失地农民的保护,在货币补偿的同时,还要采取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杨在明说。

有些地方落实征地安置政策,采取了多种安置方式,通过预留发展经营用地、征地补偿款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不失为征收补偿之良策。

**呼吁,对征用土地仅按原用途补偿是不符合市场法则的,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人均耕地、升值预期乃至物价涨情等多方面因素,以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补偿。对于房屋拆迁,应参照同一区位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的补偿应该参照机会成本而不能以农业产值的倍数来计算。如此一来,才可以让农民有均等的机会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分享土地红利,也能促使政府摆脱土地财政依赖,转变发展方式。蔡继明表示,公共利益涉及全社会,建设成本应该让全社会承担,而不能让农民独自承担。

消除当前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种种弊端,不是简单修改几项法律条款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是个系统工程。朱道林表示,从完善征地制度的角度,真正实现公共利益征地是关键,开放集体土地流转市场是前提。而若要放开集体土地市场,首先必须清晰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使用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各自行使权力的界定;其次,必须要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划约束,不然一旦放开集体土地入市,就很容易出现新的混乱。这些相关的配套措施必须制订在前。

在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过程中,陈晋胜建议,要建立、健全农民主张权利的救济制度。国家应在城乡土地征收中坚持同地、同权、同价、同受益的基本原则,让集体土地释放出应有的价值,让农民永久地分享到工业文明和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增值、土地红利等土地收益。

**接受半月谈记者专访时说:目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法规尚不完善,尤其大量非公益性商业开发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还无法可依,许多地方的经营性用地开发却是按公益性用地征收补偿,严重侵害了房屋所有者的权益。他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同时制定出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商业性开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以规范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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