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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权
来源:孙中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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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复核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是否有权调查取证?对于这个问题在理论上现行法律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既没有规定授权死刑复核有权调查取证,也没有相应的规定禁止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但是在实践中,死刑复核法官们并不禁止律师去调查取证,甚至很希望律师能够去调查取证,以调取到新的证据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实践中有不少一部分案件最终不予核准也是因为案件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因此,律师们应重视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调查取证问题,如果有可能有新的证据出现,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以争取案件成功改判。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新证据的质证问题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常常会出现新的证据,这不仅仅是律师调取提供的新证据,更多的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新证据。但是对于这些新证据,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并不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也并不将这些其依职权调取的新证据出示给律师,最后就由法院直接以此为依据进行裁决,对于这些新证据的调取与审查认定都是法院在相对封闭、秘密的环境下进行,与公开透明的现代司法的要求不相适应,有损于法院所作出的裁定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建议以后能够对此问题予以修改完善。

三、死刑复核程序中调查取证的重点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官们会比较重视新出现的证据,因此律师们应当对此问题予以重视,如果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出现了新的证据,应及时予以调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

第一类最容易出现的是被告人检举立功的新证据,被二次判处死刑之后,被告人在强烈的求生欲望下常常会举报原来本不愿举报的犯罪线索,以期望争取到立功以获得死刑改判的机会。对此举报线索,律师得知后应及时让看守所或侦查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以让最高法院给予一定合理的调查核实举报线索的时间。

第二类是当地村民们的联名信,村民联名请求最高法院予以不判处死刑。对于这类联名信,实践中并不一定有用,但也并非一定无用,可以作为最高法院的一个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这里涉及到法院是否判处死刑要考虑当地群众的意见与感受。如果要做这类证据,如果能得到当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会提高其证据效力,同时,签名的村民最好能按上手印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以提高效果。

最后,调取的证据重点以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为主,少去调取证人证言等言词性证据。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效力较高,容易得到最高法院的采纳,而言词性证据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小,一般情况下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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