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196*年*月5日生,身份证号 370911196***0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住本村。是被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刘**,女,194*年*月15日生,身份证号 370911194******1540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住本村,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现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阶段。
我母亲***向来沉默寡言、老实本分,突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使熟悉她的人都为之震惊。她之所以作出这种极端、不符合常理的事情,我认为是她有精神疾病的反应。被申请人****一向沉默寡言、性格孤僻,特别是从2013年年初开始她就经常自言自语,别人也听不清她在说什么,晚上睡觉也不关灯,时常整夜不睡,睡着了也常常在梦中惊叫而醒,两眼发直,长时间说话,出现语无伦次的现象,并且不与人接触,也不搭理人,包括我们家的亲戚。被申请人***精神反常,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必要,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对被申请人刘长兰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此 致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