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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票等有价证券分割
来源:王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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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票等有价证券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所以,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首先是根据夫妻之间的意愿进行分割,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再按市价分配;如果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还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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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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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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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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