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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许县委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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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199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军队干部转业地方的安置工作,对于支持部队建设保持军队稳定,加快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总结经验,再接再厉,积极主动地研究解决加快改革开放形势下的新问题;各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要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切实帮助解决接收安置军队专业干部遇到的各种困难;地方各单位要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做到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

希望军队和地方加强协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搞好宣传教育,把这项工作做得更细更好。军队转业干部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增强改革意识,服从组织分配,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安置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及时作出总结,分别报送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总政治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

关于做好199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1992年4月24日)

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和关怀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1991年×万×千多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已如期完成。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军转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各项政策,克服困难,抓好落实,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地方和军队都十分重视宣传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转业干部的先进事迹,相继召开了全国的和各地区的模范军队转业干部表彰大会,对做好军转安置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今年,全军(含武警部队)有×万余名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做好安置工作。做好安置工作,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维护军队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要求,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安置政策。现就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置。对回原籍或入伍地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异地安置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和加强农业与农村工作的要求,贯彻\"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的方针,积极引导转业干部到基层去,到企业去,到需要干部的地方去。需要充实干部和有增干任务的部门,应首先接收转业干部。要选调一些政治素质好,有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干部,充实和加强各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对到基层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安置上给予照顾和优待。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干指标、劳动指标、编制和家属安置、子女入学等事项,原则上仍按国发[1986]9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他们在军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要重点安置好师团职转业干部,对任现职满四年的团职转业干部,其职务安排按[90]国转联字3号文件规定执行,暂时不能相应安排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在坚持计划分配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指令性和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并在签定聘任干部的合同时,充分考虑军队转业干部的特殊情况,根据他们的条件和原在部队的任职、优先聘任。

二、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工资以本人1992年4月1日前在军队的标准工资(不含军龄工资、各种补贴),按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套改,具体标准见附件一。其工龄工资和1992年粮食调价补贴按地方标准执行。

转业到企业的干部,其工资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套改。

三、中央财政按每名转业干部2000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要贯彻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方针,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和办法解决好转业干部的住房。已实行住房制度的地区和单位,应优先优惠向转业干部租房售房;有条件的中小城市和县以下地区,应积极支持转业干部自建或集资统建住房。凡为转业干部新建住房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各地区规定的城市配套,人防、教育、环境保护等费用应予适当减免。要从政策、资金上扶持和帮助边远贫困地区解决转业干部住房问题。

各单位在解决职工住房时,应优先考虑军队转业干部特别是全迁户的住房急需,转业干部的军龄可计入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参加分房。

四、采取统一规则、分片设点,按专业编班的办法组织好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集中组织和统一管理,改进和完善培训办法,把专业培训、适应性培训和岗位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必须坚持为军转培训工作服务的方向。各级人事、军转部门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培训转业干部中的骨干和示范作用。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军队(含武警部队)分别按每名转业干部400元和200元的标准拨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

五、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1992年9至12月所需的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和武警部队按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在文件下发后一次拨给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尔后拨发各地。1993年的行政事业费,由财政部门按1992年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60%拨发。

安置转业干部的各项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六、身体有病不能正常工作的,犯错误尚未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1991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1992年4月1日以后晋升军衔的,1992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等级的机关、院校干部和晋升技术等级的专业技术干部,不要向地方移交。

七、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完成。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承担和完成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各地在分配转业干部时,也应考虑这些部门和单位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今年的转业干部报到工作八月底结束。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军以上单位、武装警察部队遵照执行。

附件1:1992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表(发至县团级)(一)见表

1992年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表(二)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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