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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
来源:王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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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www.lawyer10000.com
    夫妻的生活状况和身体状态发生变化,当初离婚时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因为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能或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或是十周岁以上子女主动要求变更的,就需要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有两种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2、一方要求变更。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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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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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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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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