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龙律师亲办案例
诉讼离婚应向哪一个法院起诉
来源:王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1
浏览量:450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是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只除治病就医外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由王金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金龙律师咨询。
王金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637好评数15
  • 咨询解答快
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凤凰大道香樟光华苑7栋110商铺齐强便利店二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金龙
  • 执业律所:
    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2*********7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
  • 地  址:
    江西省景德镇乐平市凤凰大道香樟光华苑7栋110商铺齐强便利店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