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www.lawyer10000.com)
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说明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夫妻分居达到法定的期限,被列为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对此作了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2、分居满两年必须是连续分居,且已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即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在一起发生夫妻性生活,即使时间很短,如果过了性生活,即应重新计算分居时间。4、当事人陈述夫妻分居须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