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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如何以一方名义购置房产
来源:王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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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如何以一方名义购置房产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房产主要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另一方名义购置房产,一方出资以另一方的名义购置房产,一方帮助另一方交纳房贷月供款等三种情况。
在出资购房时双方都有着美好善良的愿望,但事情往往不尽如人意,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由于婚前购置房产而发生的纠纷。为了定分止争,保证双方爱情永恒和今后家庭和睦,有必要在购置房产时就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笔者分别从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房产的三种情况,来分析具体的实务操作。
一、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另一方名义购置房产的实务操作。
因为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标志,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另一方名义购置房产,对隐名出资一方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在发生争执,如果隐名出资一方拿不出约定为共同购买的证据,视为借款,这在房产升值较快的时候对隐名出资一方实分不利。如果隐名出资一方拿不出出资的证据,则可能会被视为没有出资,这对隐名出资一方来说可能会造成人财两空结局。所以,在购置房产实务操作时,隐名出资一方应与另一方签订协议,约定各自占有房产的份额,及另一方在未经隐名出资一方同意擅自出售房产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婚前一方出资以另一方的名义购置房产的实务操作。
婚前一方出资以另一方的名义购置房产,如果出资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其出资,很可能也会造成人才两空的结局。所以,在购置房产实务操作时,出资一方应保留出资证据。
三、婚前一方帮助另一方交纳房贷月供款的实务操作。
婚前一方帮助另一方交纳房贷月供款,如果帮助交纳月供款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另一方交纳了有供款,发生争执时,很可能得不到裁判部门的支持。所以在交纳月供款实务操作时,应保留月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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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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