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龙律师亲办案例
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来源:王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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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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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金龙
  • 执业律所:
    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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