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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诉讼管辖规定
来源:王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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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诉讼管辖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国内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须知

什么是涉外婚姻?
   这里所说的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 外籍华人, 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

   中国公民申请和外国人登记结婚, 双方须具备哪些证明材料?
   (一)中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
   (二)外国公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具备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
   (3)其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状况证明。
   (三)外国侨民须具备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 国籍证件, 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 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此外,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具备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结婚须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 华侨, 台港澳同胞登记结婚,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 规定:
   (1)男女双方完全自由, 且符合一夫一妻制;
   (2)男方满22周岁, 女方满20周岁;
   (3)男女双方不得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男女双方均不得患有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当一方为外国人时, 在不违背中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 可应当考虑其本国法律。 

   哪些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在哪里办理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 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证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 也是完全可以的。

   配偶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办理离婚手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华侨、台港澳同胞申请和内地公民结婚双方须具备哪些证件材料?
   (一)内地公民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本人身份证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由所在单位, 或街道办事处, 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和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
   (二)华侨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公证书(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三)台、港、澳同胞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 台胞证, 回乡证或海员证;
   (2)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同胞由公证机关或”海基会”出具, 香港同胞由有关律师出具, 澳门同胞由警察局出具。港澳同胞也可由工会联合会, 中华总商会或中华友商联合会等出具)。 
此外, 华侨, 台港澳同胞还须出具职业及经济收入证明, 健康证明;离过婚的, 须持离婚证件;配偶死亡的, 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 须持双方脱离关系协议书。

   配偶一方为华侨、台港澳同胞, 在中国境内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我国内地公民同华侨, 台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手续的, 根据《华侨同国内公民,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 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并妥善处理并自愿离婚的, 可共同到内地公民一方原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一方要求离婚, 另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调解, 或者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案例一

涉外离婚 原告可在国内居住地起诉

1994年,孙女士与相恋多年的男友结婚,婚后生一男孩。1996年,丈夫张某到加拿大留学,孙女士独自带着儿子生活。

  张某初到加拿大时,还时常主动给孙女士和儿子寄一些生活费。两年后,张某定居加拿大,并要求孙女士移居加拿大。孙女士考虑到家中年迈的父母需要人照顾,自己在国内又有一份稳定且收入颇丰的工作,便先以探亲的方式到加拿大与丈夫团聚两次。

  可能是双方分开时间太久,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总是发生摩擦,不欢而散。孙女士选择了回国,并要求张某回国发展。已经在加拿大有所发展的张某不仅不愿回国,而且对孙女士及儿子也不再理睬。面对绝情的张某,孙女士提出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但听说张某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不知离婚手续该如何办理?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王乐律师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张某自取得加拿大国籍之日起就不再是中国公民了,孙女士与张某的离婚诉讼属于涉外离婚案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孙女士可向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

 

涉外离婚案例二

一起涉外离婚案证据不符要求财产难分割

日前,东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因被告女方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规定,其分割财产的要求被判败诉。
  本案中,原告男方宋某为美国永久居民,其通过网上征婚与被告赵某相识,并办理了结婚手续。但二人因种种原因,一直没能实现在美国的共同居住。前不久,宋某委托律师提出离婚。在审理中,赵某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提交了在美国形成的证明文件。但是,她只提供了中文译本,没有附带其他证明文件。
  东丽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形成于美国,但其却没有履行上述规定中的相关证明手续,所以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故而对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的主张之所以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主要是不了解我国法律对证据的规定造成的。在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符合要求而败诉的情况屡见不鲜。法官为此提醒大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才能运用法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涉外离婚案例三

咨询涉外离婚的程序和地点

你好,我妹妹与一美国籍华人结婚,在中国举行的婚礼,之后我妹妹随他去了美国,但我妹妹现还没有绿卡,因为种种原因,我妹妹想与他解除婚姻回国,在财产方面我妹妹不需要,他们也无子女.因为我妹妹英语水平不高.想在想问,离婚需要回国还是在美国可以办理?因为语言不通的问题,如果是在美国办理离婚,是否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比如协议必须是中文,有中文翻译在场等等.

望请答复为谢.

他们是在中国在中国登记结婚,就可以在中国申请离婚。

法律根据: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办理离婚手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如果是在美国办理离婚,是否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比如协议必须是中文,有中文翻译在场”,是否需要有翻译,要看美国各州的具体规定,美国各州法律不一样的。但至少能够把你妹妹的意思表达清楚。

以上内容由王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乐律师咨询。
王乐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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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乐
  • 执业律所: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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