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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委托人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20
浏览量:775

回访委托人


专业功底、执业经验、执业技能、知名度,对于委托人固然重要,但是其一时半会还看不透彻。

接洽之初,委托人往往最能感受到律师的责任心。及时进行有效的回访,能给人认真负责的好印象。

一、回访的方式

律师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委托人的性格、居住情况、与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亲疏等因素,确定合适的回访方式。归纳起来,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电话回访。接待之初,律师应当记录下委托人的联系方式。一般来说,委托人几乎都希望或愿意告诉律师其电话号码。电话回访的优势在于高效、便捷、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应当成为回访的首选方式。

网络回访。有的委托人,比较倾向于QQ聊天。如律师发现委托人这一特点,不妨相互留下QQ号码,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进行QQ回访。当然,现在很多律师都在做网络推广,甚至有的律师事务所还开设了网站,每天都有网民进行网络咨询,针对其咨询应当及时回访。网络回访,成本低,律师能够针对委托人提出的问题,有充分的思考余地与空间,能更好的展示律师的执业素养,用得恰当,也是一种很好的回访方式。

登门回访。如果委托人能够接受,也不妨采取登门回访。登门回访,需要律师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通过登门回访,更能体现律师的责任心,更能全方位的展现律师的综合素质,给委托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二、回访的内容

回访委托人之前,律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回访方案,设计回访的内容,至少应当打个腹稿。万万不可想到哪,说到哪,给委托人留下较差的印象。

解惑答疑。通过律师与委托人的第一次接洽,委托人一般能够弄明白一些问题,离开后或许又产生了一些新的困惑。回访阶段,律师有必要针对委托人存在的新困惑,作及时的答复。为委托人无偿解惑答疑,是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是普法的基本要求。通过解惑答疑,增强律师的工作能力,展现律师的内涵,对于律师的长期发展也很有益。

关注案件的最新进展。事物总是在变化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也有可能进入下一个阶段,同时也有了新的变化,委托人一般会及时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通过回访,律师结合工作经验,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委托人提供不同的法律咨询,作不同的工作部署和策略。

掌握委托人对辩护工作的评判。委托人第一次和律师见面后,对于刑事辩护工作有着或高或低的价值定位,对于该律师有着一定的看法,同时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误区,是否聘请律师或聘请哪个律师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犹豫。律师及时回访,帮助委托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及时打消顾虑,尽快克服困难,能够使辩护工作尽早得以开展。

帮助委托人提供正确的诉讼策略。案件发生后,不少的委托人病急乱投医,四处打点关系,浪费了巨大的财力、人力和物力。实际上,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需要靠证据和法律说话,非关系所能左右,委托人打点关系,绝不会收到任何效果,到头来还给自己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何进行量刑,是审判机关的权利,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进行恰当裁判,不是侦察机关所能决定的。律师通过回访,帮助委托人提供正确的诉讼策略,为嫌疑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帮助。

三、回访应注意的事项。

无规矩,即不成方圆。律师回访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及时高效。与委托人第一次接洽后,律师应当及时进行回访,否则会延误时机,从而给委托人酿成损失,也让委托人对律师的执业责任心产生怀疑。结合实际,回访的时间最好在3天以内,最长不能超过7天,具体时机由律师恰当把握。

回访的次数。回访工作固然重要,但律师回访频率不宜过高,给委托人以厌倦感甚至反感,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律师绝对不能做。第一次回访委托人后,如果其没有做任何回应,说明其存在一定的困难,说明委托人对该律师不太信任,或许另有心仪的律师,不能勉为其难。如果律师认为,还有回访的必要和空间,下一次回访应当与第一次回访有一定的间隔,累计回访次数一般在2-3次即可。

不可一味的营销。中国人素来有“重义轻利”的心理,如果律师在回访时,不注重关心委托人的实际困难,盲目营销,给委托人的印象就是这个律师冲着钱而来。是否需要聘请律师,由委托人自己做主、自己开口,无需律师过分强调。依法维护人权,促进法制进步,有效开展普法工作,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尽的历史使命,万万不可急功近利。

不可贬损同行。如果委托人还没有聘请律师,我们不能恶意贬低同行而抬高自己,搞不正当竞争。如果委托人已经聘请律师,我们可以无偿的帮助委托人提供一些咨询意见,至于委托人是否需要再请你协助工作,是委托人的权利,不可强求,更不能贬损其他律师而让委托人放弃。做事先做人,是永恒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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