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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
来源:陈巨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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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夫妻财产共同制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或用共同财产所购房产属夫妻共同共有。

二 副则:财产约定制 个人财产制
财产约定制夫妻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或个人财产归共同所有。
个人财产制夫妻依法享有个人财产权,不因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受到影响。

三 处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 父母出资房: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 按揭房:
婚后按揭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
婚前按揭购房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产权归婚前按揭购房人,产权人补偿对方共同财产用于偿还贷款的损失。房产增值的,增值部分以按共同共有分配为宜。

六 房产争执: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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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巨业
  • 执业律所:
    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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