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XXXX。身份证号:XXX。电话:XX.
被告:北京W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B 职务:总经理。
电话:010-XXXXXXXX
案由:
购销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589143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33194元;
3、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个体经营的H消防器材经销处(以下简称H经销处)2011年5月15日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H经销处为被告在D广场项目五栋住宅楼建筑施工期间提供消防器材。
2011年6月至12月,原告及时将符合约定要求的消防器材提供给被告,被告出具了相关收货确认单,确认收到的器材价格总额共计1136918元。同时,原告还应被告要求提供了票面金额总计1122445元的发票(原告已完税)。后因被告与D项目解除合作关系,将剩余部分消防器材退与原告。经双方核对,退回部分器材总价格为95175元,故被告应结算的价款总额为1041743元。
依照《购销合同》第四款的约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器材验收合格后结50%货款,安装完毕后付20%货款,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25%,其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于合同签订一年后结清。那么,被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应如下表所示:
付款条件 |
付款额度(以总价款1041743元为基数) |
付款时间 |
器材验收合格 |
50%,计520872元 |
最后一次进行器材验收的时间为2011年12月24日,故该款项付款时间应计为2011年12月24日。 |
器材安装完毕 |
20%,计208349元 |
2011至2012年上半年,相关消防器材安装工作全部完成,2012年2月7日,被告将剩余器材退还原告,故第二笔款项付款时间应计为2012年2月7日。 |
消防验收合格 |
25%,计260426 |
D广场五栋住宅楼于2012年7月3日完成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其中四栋住宅楼被抽中抽查。 2012年9月9日,省消防网站公告二栋住宅楼抽查合格; 2012年10月10日,省消防网站公告二栋住宅楼抽查合格。 因此,该笔款项付款时间应计为2012年10月10日。 |
合同签订一年后 |
5%,计52096元 |
购销合同于2011年5月15日签订,故该款项付款时间为计为2012年5月15日。 |
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仅给付给原告45.26万元货款,其中,2011年10月10日支付25.26万元,2012年12月21日支付7.4万元,2013年1月10日支付12.6万元。无论是付款额度,还是付款时间,均严格背离了双方合同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期间,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及时付款,但成效甚微,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589143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对原告诉请事项给予支持。
此致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