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亲办案例
(一股东破产清算责任纠纷)执行异议申请书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1
浏览量:2258

申请人:A男,X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XXXX。身份证号:XXX。电话:XX.

北京T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北京L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高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终结。时隔多年后,申请人于2012815日发现贵院竟依据此案判决执行申请人个人财产,对申请人的股票账户采取冻结、划扣措施。申请人认为该执行行为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11)东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的资金给付执行申请人北京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解封申请人已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财产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2011)东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未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尚未生效,不能进入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执行程序只能执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本案中,申请人从未接到过(201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案件的诉讼告知文件、出庭传票,对该诉讼毫不知情,2012816日找本案执行负责法官沟通执行异议时方拿到该缺席审理终结而为的判决,始知道这一诉讼的存在。换言之,(2011)东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从未送达给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明显构成严重执行违法!

二、本案执行依据(2011)东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要求申请人对L公司债务承担股东清算责任于法不符。

2011)东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案由纠纷是L公司与T公司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03年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进行一、二审程序,其中,二审判决于2003125日作出。该终审判决L公司向T公司支付播放权费人民币66000元。依照当时有约束力的《公司法》(1999年修订版)第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66000元给付之债应当由L公司以全部资产予以承担,而不得追及股东个人财产。

“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及依此衍生出的股东清算责任制度乃是20061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新设条款,依法不得溯及2003年司法判决确认的给付之债。对此,20065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那么,(2011)东民初字第663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20061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20085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判决申请人对L公司发生2003年的给付之债承担股东清算责任既明显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明确规定,构成法律适用错误。贵院若依据该错误判决执行申请人的个人财产,无疑将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执行程序严重违法。

如上第一部分已指出本案执行程序未生效法律判决书构成严重违法,除此之外,本案执行细节也存在多处严重违法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强制执行程序必须包括四个环节:①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②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通知的,裁定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变卖等措施,裁定书亦须送达被执行人;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必须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且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④涉及财产查封、扣押的,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然而,贵院冻结、划扣申请人的股票账户,从没有向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执行裁定等必要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也没有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尤其在交易所工作人员于配合执行过程中询问是否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执行人员竟然声称不必告知,程序违法程度堪称恶劣!此外,执行人员依法应当将强制抛售变现的股票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章,交被执行人一份,但至今为止,申请人未曾收到任何清单,亦非常担心自身股票账户日后会被同样的秘密执行方式变现、划扣资金。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1)东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应当进入执行程序,且判决书本身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等多项违法表现,加之执行细节严重违法,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特申请执行异议,以便查清事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因错误执行而受到侵害。

此致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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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艳
  • 执业律所: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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