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0日,何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贾某驾驶的电动三轮电瓶车相撞,致三轮电瓶车上人员受伤,车辆受损。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贾某及三轮电瓶车上的乘车人蒋某被送医院抢救治疗。治疗结束后,两人伤情经法医鉴定均构成伤残。因乘车人蒋某系农场职工,贾某系农村居民,肇事方对贾某的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适用农村居民标准争议较大,因为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相差十多万元。汪志宏律师代理受害人贾某起诉至法院,汪志宏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的精神,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残疾金适用统一赔偿标准。最后,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肇事方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贾某的残疾赔偿金,较好地维护了贾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