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慧律师亲办案例
遗嘱能否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王增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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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阿亮与妻子阿珍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两套房的房产证均登记在阿亮一人名下。随着年龄的增长,年近70的阿亮考虑到自己与老伴年龄越来越大,应提前将身后事宜提前交代清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导致家庭不睦。老两口膝下有一儿二女,阿亮考虑到俩个女儿对自己和老伴照顾有加,便立下遗嘱声明在自己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过户给自己的女儿。不久,阿亮去世,二个女儿要求按遗嘱继承房产,却遭母亲阿珍的反对。阿珍说这两套房产属于她和阿亮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由两人共同决定处分,阿亮未经自己同意一人作出的遗嘱无效。那么在老两口名下的这两处房产究竟应如何处分呢?

王律师答疑: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案中,阿亮将夫妻共有财产赠给两个女儿未经妻子阿珍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遗嘱应认定部分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阿珍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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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增慧
  • 执业律所: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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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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