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2、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5、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在评定中应注意的事项:
1、受伤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评定人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材料、物证和检验材料,比如病例、X光片等。受伤人员也应当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当事人不得在评定过程中提供伪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对于鉴定机构返还的材料、物证、检验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4、法院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的义务。委托单位应当配合法院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院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结论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