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简析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机结合,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重要保障。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公司指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
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公司的所有成员,它不仅对参与制订章程的股东或发起人具有约束力,对以后参加公司的股东同样具有约束力,是公司及其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设立协议,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在实务中,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为公司章程所吸收。
公司设立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设立协议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完全根据法律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公司章程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制订。
公司设立协议仅约束当事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高管等成员具有约束力。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
《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② 公司的经营范围;
③ 公司注册资本;
④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⑧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② 公司的经营范围;
③ 公司设立方式;
④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⑤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⑥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⑦ 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⑨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⑩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除了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外,尚有其他规范对制定公司章程具有指导作用,在制定相应公司章程时应予以注意,否则将会导致相应申请不被批准。
第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作为上市公司章程起草和制定的依据。
第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为适应股份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和到境外上市的需要,规范到境外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行为,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1994年8月27日制定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第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为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 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月4日公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