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汤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信用社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理事长。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没有法律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有诉状中称:第一被告(张某)于2010年12月8日与2011年1月21日分别向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与20万元,共计30万元。要求答辩人与第一被告共同偿还。答辩人如果不是收到南县人民法院的传票,还不知第一被告向被答辩人借了30万元巨款。因第一被告向被答辩人申请借款时,答辩人根本不知情,更没有与第一被告到被答辩人之处办理过任何贷款手续,签字负责偿还更是无稽之谈。担保人的签名手续也是假的,有XXXX信用社(被答辩人的分支机构)的承办人舒某签字条据证明。第一被告借此巨款后,并没有用于家庭中的任何一项支出。答辩人收到传票后,向第一被告问起此事时,第一被告不得不将此30万元巨款的事情真相如实告知答辩人。第一被告说:“是我亲侄子张某某为了贷到巨款,XXX信用社要求他请人签字贷款,于是张某某就请我到XXX信用社(被答辩人的分支机构)签字贷款。我到时,XXXX信用社将一切手续已办齐,只等我签字的了,签字之前,XXX信用社的舒某对我说,‘你只管签字,钱不需你还,钱归你侄子张某某还,你不会有麻纱’。在这种情况下,我就签了字。手续办完后,30万元巨款直接就由XXX信用社支付给了实际借款人张某某”。为了证实此事,答辩人到XX村调查核实时,发现张某某请了一些人到XXX信用社帮其贷款,如张某A和杨某等。现在张某某意外死亡了,XXX信用社不能如期收回贷款,就要答辩人来承担,没有法律事实与法律依据。为了进一步证明答辩人与此笔30万元巨款贷款无关,答辩人特向南县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姚某出庭作证。
被答辩人如果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来办理每一笔贷款,就不会发生这种偷梁换柱的借贷行为,更不会让无辜的公民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第一被告背着答辩人私自做出的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他独自承担,与答辩人无关。因此被答辩人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来要求答辩人共同偿还30万元巨额债务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汤某
201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