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法(之二)
来源:李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3
浏览量:2142


一、(公司法)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问:我与朋友共四人合伙开了一家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显示我占51%股份,其余49%为我的三位朋友各持有部分,但实际上我们四人连同另外两位境外人士签署了股东协议,在股东协议中显示这家公司实际的出资者为这两位境外人士(事实也是这样)。我与朋友我们四人只是技术入股,实际上并没有出资。现在由于我们四人和两位境外人士的经营观念,方式等分歧,我想把公司解散了,请问我有这个权利麽?如果要解散公司是不是只要公司章程上的四人全部同意解散就可以了?和这两位境外人士有关系麽?是否也需要他们同意?

答:你的问题中,关于公司出资的情况有些事情不清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出资不可能完全是技术出资,货币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如果你们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构成情况,就是你们四人的技术入股加上两位境外人士投入的资金,那么你们公司的股东就应该是你们四人,两位境外人士是隐名股东,其股份根据你们之间签的股东协议,应由你们四人代为持有,他们本身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法》未规定隐名股东,从实践情况中看,法院一般也不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因此,如果你们四人想解散公司,应该说是合法的。但不知道你们和两位境外人士签的股东协议中有没有要解散公司需要经过他们同意的条款。如果有类似条款,或者他们认为你们解散公司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到时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这点还请你们注意。


二、(公司法)股权转让办理流程

问:办理股权转让应怎么办理,需要多久时间和哪些手续之类的。

答: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流程如下:商谈股权转让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起草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通知公司股东会,召开公司股东会出具决议并通过章程修正案,由法人代表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及上述有关文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办理股权转让,必须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价格商议完毕之后,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手续类似。


三、(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问:在解释期里的人可以做法定代表人,如果做了后,所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你的问题没有把情况说清楚。在假释期内的人是否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一概而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该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又规定,公司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还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综合上述法条来看,如果此人犯罪是由于上述规定的经济犯罪,并被假释,由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根据法律“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则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自然就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上述犯罪而被假释,如果还没有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此外,此人如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所签署的一切合同都代表公司、都是有效的。只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合同,才是自然有效。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合同,不能认为直接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四、(公司法)隐名合伙人的权利

问:当乙方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形式,签署合伙协议并且出资占有一定股份。甲方作为合伙项目法人代表,全权负责经营加盟形式,最是最终成为了私人个人形式的经营管理……一年后亏损失利,甲方单方面将其所有资产转让并失踪。 经1个月后找到甲方,甲方称投资有风险但失踪未提供日常账目,发票的凭证。也不想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如何通过《合伙企业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隐名合伙人不承担合伙经营的亏损,且有权要求显名合伙人提供日常账目及发票等明细,有权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显名合伙人未通知隐名合同人即转让所有合伙财产,侵害了隐名合伙人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你可以要求撤销甲方擅自转让合伙财产的行为,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法)发起人的股权转让条件

问:请问在一个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改协议是否有效?成立之前公司还没有章程等内容。虽然在成立之后,章程规定在一年内不得转让。但是现在已经容许转让给他了,但是在当时看来是否违法公司法。或者有可能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答:协议本身有效,但由于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可能暂时无法履行。你们这样做涉嫌违反公司法,有可能侵害其他股东权益,存在以后被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起诉要求撤销协议的法律风险。你们这样做,很有可能工商局不会同意给你们办理发起人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六、(公司法)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转让的程序

问:我们在1994年是国有企业1995年转为股份合作制每个职工都有股份,到2001年领导把我们职工股份收回,转为私有制可以吗?

答: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转让,需要符合章程的规定,并报股东会按照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如果企业需要转制为私营,还必须报请主管部门同意。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持股员工人数有一定的要求,少于一定数量则企业必须补充新的股东,以防止企业实权转到少数股东手中,变成个人独断。如果你们企业事实上已经发生了违反章程规定、未经报批的由领导个人收购职工股权之事,股权已经集中到少数股东手中,那就违反了章程的规定、法规的规定,建议你们委托律师收集证据,提出索赔的诉讼。


七、(公司法)公司实际控制人

问:我的项目,别人全额投资,但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运营,请问股权怎么分配?另外我还要拿工资吗?谢谢!

答:虽然可以设立有限合伙,但该方法有一定的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也可以设立公司,但由于你没有出资,成为股东有违同股同权原则。最方便的做法,还是设立公司,让出资人当股东,但聘请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由你负责实际运营、控制公司,并从公司领取数额较高的工资。但你必须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尽心尽力工作,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八、(公司法)股东的认定条件

问:公司于2001年成立时委托当时的经济园区人员全权代办的,包括股东的签字。是二人的公司,占股分别是我60%,他40%。现由于纠纷他说当时办理公司是我瞒着他私下办的,请问他的说法法律能承认吗?

答:认定是否是股东,主要依据是:出资协议、出资凭证、公司章程、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股东名称等。如果这些证据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你们双方都可以被认为是股东。但另一个股东说你是瞒着他私下注册公司,对此他必须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否则,由于有委托经济园区人员代办的有关手续为凭,他的说法则法律上不能成立。


九、(公司法)实际控制人与大股东的利益冲突

问:我和一个朋友开了一家公司, 我占60%, 他占40%, 我们以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家餐馆,他是法人代表. 我们请了第三方来管理和经营这家餐馆,最近我发现法人代表和经营公司签了新合同, 现在这家餐馆变成经营公司占30%我们的公司占70%了,变相损害了我的权益. 法人代表和经营公司的一切所作所为我都不知道, 他从来没告诉我. 请问我有什么办法保护我自已的权益呢? 一般像这种案例我要请什幺样的律师? 费用大约多少? 谢谢!! 我的公司在上海

答:由于餐馆只有公司一家股东,因此在在股权对外转让时,无法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必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条来加以限制。但根据《公司法》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方案,应该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因此本案要具体查看餐馆的章程,看对外投资应该由股东会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决定,对股权转让有何具体规定。如果法人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规定,擅自将餐馆股权对外转让的,你可以餐馆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免去他的法人职务。


十、(公司法)内部职工股的处理

问:我于2006年购买了原公司股份,但该公司直到现在仍未上市,请问原持有股份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你所在单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则你在离职之后有权要求公司收购你的股份,或者要求其他股东收购你的股份。如果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你可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协商股份收购事宜,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不能转让股份,只能继续持有。如果原单位对此问题有规章制度规定的,且不违法,则按照规章制度处理。


十一、(公司法)公司外汇管理

问:公司每年都会利用员工的银行账号,把国外的资金转到个人账号,再转回公司,这样做有什么风险吗?

答: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经营外汇业务,必须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入,应当按照《结汇、收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存入指定外汇账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个人账户转结外汇。因此,这样做有很大法律风险,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查实情况后将对你公司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十二、(公司法)股东的识别条件

问:和朋友合伙开贸易公司,他说一人有限公司比较好,股东就只写了他一个人,但是业务的话主要还要我来做的,请问不把名字加入股东里面,有没有其他的途径保证自己的分成或者利益?

答:参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认定股东资格有内外有别的两套不同的识别标准。对于公司和股东之外的外部债权人来说,由于无从识别公司内部情况,只能从工商登记资料中查阅公司的股东情况。因此,对外部债权人来说,应以工商登记资料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主要依据;未经工商登记为股东的人,不能作为公司股东。但对于公司内部人(股东、法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来说,应该比较容易了解股东的实际情况。如果有人通过协议持股、签发出资证明、在股东名册上署名、成为隐名股东、代理、信托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并没有法律规定这些行为必须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只要这些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因此从本案的角度看,虽然你未经工商登记为公司股东,对外不能被认为是公司股东;但如果你在公司内部通过协议等上述提及的方式,享有股东权利的话,你也可以在公司内部主张股东权。


十三、(公司法)技术入股的投资比例

问:我公司目前属高新技术国营,准备出售给私企,我们原班子成员希望以技术入股新公司,请问应该要多少比例股份,如何操作?技术入股有无政策性规定?新公司注册时注册资金怎么计算?

答: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因此,技术入股最高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国有企业将股权出售给私企,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等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谈判、起草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工作。公司注册时可根据公司净资产状况、利润状况进行折股,但不得低价折股,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各地对注册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十四、(公司法)股东如何维护股东权

问:我的婚姻破裂,公司被挖空,是因为这个女人。我有大量的证据指控他们。我现在美国。怎么办?谢谢!

答:你可以行使股东权利,要求这个女人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是公司的大股东,则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相应决议等方式,追究其责任。如果你仅仅是公司的小股东,无法直接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追究其责任的,可以考虑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股东代表诉讼,追究其责任。也可以考虑离婚,并通过在离婚诉讼中追讨共同财产的方式行使权利。


十五、(公司法)公司如何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问:公司已经上市,XX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大股东,持有本公司51%的股份。XX公司准备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5千万元,银行要求XX公司提供担保,XX公司请本公司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被XX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本公司难以拒绝母公司的要求,但是考虑到为他人提供担保将产生的重大风险,了解一下公司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资格、法律规定以及操作流程。

答:担保能力和资格方面,有关法律没有过多限制,但可能银行方面会在担保人的注册资本、经营状况等方面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要看具体情况。法律规定方面,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操作流程大致如下: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根据章程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就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一事召开股东大会,并提前三十天向全体股东公告开会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内容和表决的方式。决议经表决,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多数通过。然后,经公司授权,由有权代表公司的人员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议程结束后,将提供担保的消息发布公告。由于你们公司是上市公司,因此整个开会过程应聘请律师在场见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公司股东大会、为大股东提供担保一事的合法性提出相关的意见。


十六、(公司法)公司经营范围的更改

问:公司从事纺织品经营,产品主要出口到美国,多年来出口退税政策加大了公司的收益。但是近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极大地冲击了纺织品市场。公司有股东提出,房地产行业利润大,不如和房地产开发商合作,转投资到房地产行业。公司现有资产3千万,于是总经理让法务文秘去了解一下是否可以转投资到房地产领域,可不可以投资2千万。

答: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转移主营业务、进行转投资并未有明确限制。但实践中,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操作的方法可能也不一样。直接投资房地产行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必须在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如果涉及到审批项目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如果是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设立全资或者控股的房地产子公司或者项目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则必须符合国家对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准入资格。如果仅仅是与其他房地处开发商合作,参股其他房地产公司或者项目公司的,则限制较小。如果是参与项目参建、联建的,也要符合国家法律对于参建、联建的有关规定,且必须注意防范经营风险。如果是参与房地产信托项目,则可能花费的时间、精力都比较小一些。此外,投资房地产行业可能需要一定的自有资金,2000万的数额可能是远远不够,将来也许需要有大量的追加投资,请注意经营风险。


十七、(公司法)公司与股东的关系

问:该企业法人过世后,留下了一屁股的债。现若继承了该企业的100%股权,成为法人,是否要还清原有的债务。

答:如果你所指的是该法人的个人债务,你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你所指的是企业负债,则该债务应由企业自有资产偿还;继承其股权的股东不需要直接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股东虚假出资、企业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等情况下,股东才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解散公司、清算债权债务或申请破产等方式了解债务。


十八、(公司法)公司股东之间的争议解决

问:公司是两个人合股的,目前公司名称都办好了,甲方投进9万,乙方一分钱都没投,乙方是企业法人,不过还是在外面上班的,公司叫甲方管理,甲方要3000工资过分吗?因工资商量不下,产生矛盾,所以想公司就给一个人算了。谁要谁拿去,可乙方意思只要公司名称,其他的不要,这样可以吗?谢谢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答:如果签署了出资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法投入应该投入的资产。如果没有签署出资协议,则乙方不是公司股东,甲方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免除乙方企业法人代表职务。乙方称要甲方公司名称,如果甲方同意,可将公司名称转让;如果不同意,乙方无权使用甲方的公司名称。


十九、(公司法)股东权利的维护

问:本人原是外地一家股份公司的创办者和股东之一(共3个股东),在公司经营几年后因与大股东的经营管理意见不一致,想退出,离开公司时公司给了一点补偿,但并未正式签订协议或清算,后来那大股东将原公司做空,重新注册一个公司,将老公司的全部技术资料以及职员转入新公司,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答:你虽然不再是公司员工,但由于仍然是股东,因此你在公司的股东权利并未转让或清算。如果大股东将公司做空,则你在公司的股权和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如果大股东是为恶意损害你的股东权做空公司,或者是为了恶意逃债而做空公司的,你可以起诉要求宣告大股东的行为无效。


二十、(公司法)董事的法律责任

问:你好!我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私营)中方的董事之一(不是法人,也没有出资和股份)其实我是公司的员工(财务),当时此公司原先的中方股权转让给我公司,需要两个董事的签字,其中一个董事有我们老总出任(他同时也是这家中日合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另外一个董事由于当时没有合适人选,而股权并更事宜又是交与我去办理的,故老总让我作为董事去办理此事并签字(有委派书,任命我为新任董事)。我想咨询一下,作为我这样的角色,如果公司出现问题,我没有法律上的责任需要承担。 谢谢

答:股权转让应该由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签字,不能由董事签字办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退股

问:请问是否合法?转让的股份如何结算、程序手续怎么操作?我是监事会监事,办公室主任,今年45岁被迫提前退休,那么退休应该根据章程办事,办理股份清算、辞去监事,去工商局变更我的记录,可是没想到碰到的是企业撒无赖不予结算,只退入股投资本金,怎么办?

答:根据《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等规章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在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其所持的股份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或者其他股东转让。不肯依法转让、清算的,你可诉至法院解决。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的约定处理。章程未作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可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或其他会计报表中所列的“企业净资产额”确定每股价格后予以处理,或者通过股权价值评估的方法解决。


二十二、(公司法)内部职工股的转让

问: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内部股份转让,双方签订了协议但未在工商部门备案,是否有效?

答: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强调内部职工股东的合作性,企业章程一般都对股东持股比例有一定的限制。如果要内部转让,必须是在企业章程持股比例的限制范围内互相转让。如果超过了持股比例的限制,超出部分属于违反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属于履行不能的行为。本律师认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违反企业章程的行为无效;此时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应属有效,但超出部分无法履行,双方应就自己的过错对对方或者其他股东、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参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转让股东之间和企业内部有法律效力,但不得对抗企业以外的外部第三人。


二十三、(公司法)章程的意思自治

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同时,提案权包括提名权。因此,公司章程该条款剥夺了法律赋予大股东的提名权,应当是无效条款。以上是我个人的理解,不知道对不对,请各位律师指教。问题补充: 该问题主要源于现行的司法案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询600817(*ST宏盛)相关信息,特别是该公司于6月29日召开的股东大会。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上市公司的章程必须依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作,不得有明显违背;虽然这给监管部门监管带来了方便,但是也剥夺了上市公司一部分公司治理的自治权。从现实情况看,有些公司为了避免敌意收购,故意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提案程序当中设置一些限制条款以作为防止公司的控制权旁落的“驱鲨剂”,对此法院和监管部门基本持否定态度;但本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似乎干涉的面过大了。现在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例子已经越来越多;再加上最高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中已经规定,只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也就是说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公司法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也没有提到说,违反该规定将导致章程无效。因此,本律师倾向性意见认为,该章程规定有效。


二十四、(公司法)如何办理公司注册

问:现在工作不好找,我和我同学就打算成立一家外贸公司,我就想问问,我们该如何办理公司注册呢?需要什么材料?谢谢

答:一、确定股东、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经营项目、经营地点、经营方针等前期准备工作。此外在半年之前就应该办理好公司名称预登记。二、签订出资设立公司协议书。三、签订公司章程。四、将出资款缴入验资临时账户、其他财产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五、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六、凭章程、验资报告、经营场所租房合同及工商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七、领取营业执照,开立基本账户、纳税账户、招募员工,正式营业。你可以亲自办理,也可以委托公司注册机构代办或者律师代办注册公司。


二十五、(公司法)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问:律师,你好,现在我想加入一个合伙企业,那么我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要承担吗?那要是我因某种原因退伙的话,债务又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你应承担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退伙后对你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十六、(公司法)有限公司的破产流程

问:有限公司的破产流程

答: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受理破产案件——确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人申报债权——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如有必要,进行重整或和解——无效的,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分配财产——公司注销——破产程序终结


二十七、(公司法)出借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

问:工商认定我是出借营业执照,我要承担些什么责任?还有就是有什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八、(公司法)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

问:我与对方签订了一个合同,就是让他无偿的通过我的户头或者资格来投资。双方约定在我们投资的公司如果有分红,我就按照对方指定的账户把红利转给他,并没有约定我是否收取费用,包括服务费等等,我是公司的在册股东,前几年我都是免费转让给他的,现在公司又分红了,我能否主张要取一定的服务费或者什么类型的费用作为股东参与公司工作的补偿?

答:既然合同中没有约定承担股东义务要收取费用,你无权向对方收取费用。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它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符合上述情况的,对方可以要求你将股东资格和全部红利转让给他。


二十九、(公司法)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

问:请教: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隐名投资人股权确认要那些要件?接同事的名义投资好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上市),出了资,分红收了益,约定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但是并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委托投资还是隐名投资?如果是隐名投资,那么要求什么要素才能认定自己的股东资格。以上要求是否足以认定?

答:根据有关规定,认定隐名投资(隐名股东)的条件有五个:1、双方有委托持股约定。2、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其自身名义持股。3、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4、实际出资人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了股东权。5、公司对实际出资人的实际股东身份一直予以认可。因此,从你的情况来看,你不符合隐名股东的条件,因此只是委托投资关系;你不符合隐名股东的条件,不足以认定。


三十、(公司法)股东身份确认有没有时效限制

问:我将投资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机会无偿的转让给了一个同事出资,当时我只是一个发起人。他是实际出资人,我是公司股东(名义出资人),约定在公司允许转让后转让给他,但在公司允许转让后,他一直没有提出。也就没有转让,现在从公司允许转让已经过去4年了.现在他提出转让,我拒绝。请问这种情况下。他如果起诉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确认股东资格有没有诉讼时效?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法律解释上讲,诉讼时效一般只适用于请求权案件(请求给付、请求作为或者不作为)。从法学理论上讲,确权案件,一般不适用时效;这是由于确权的对象(物权、股权)一般具有对抗不特定其他多数人的效力,不因为时间的经过而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也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确权案件不适用时效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因此,本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三十一、(公司法)公司利润分配

问:甲乙合资成立A公司。A公司通过股东会决定成立分支机构经营其他业务。此类其他业务需要相关资质,所以甲乙股东没有出资,仅挂靠在B公司下成为B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但不是独立法人。此分公司经营业务由B公司代开票,缴纳管理费后的利润留存在分公司账上。现B公司及分公司都已经税务清算及工商注销完毕。请问留存在分公司账上的款项可以甲乙直接分配吗?还是要作为A公司的营业外收入?

答:由于B公司的分公司在法律上并非A公司的分公司,因此该收入不能直接作为A公司的利润或者营业外收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转入A公司。转入A公司之后也不能直接进行分配,而应根据A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弥补以前的亏损,缴纳相关税费后方能考虑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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