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法(之二)
来源:李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3
浏览量:1549


一、(合同法)定金的法律责任

问:我是去年10月左右订了某饭店的婚宴,并且叫了1000元的定金,然后在这个月的上旬接到饭店的电话,被告之无法举办我们的婚宴了,理由是消防安检未通过,而导致2楼的宴会厅停业。饭店和我们解释会负责的为我们提供了其他几家酒店但是看过后都另我不满意,当时他们回答我的是这次事件不涉及任何赔偿的。我非常纳闷明明是酒店违约了为什么不涉及赔偿呢?我现在想咨询我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赔偿?还有当初我们的菜都是定好的了价钱也定好了,现在找其他酒店肯定有一个中间差价的这个我是否也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呢?

答:饭店因自身原因不能导致举办婚宴,属违约无疑。你可以要求饭店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由于饭店的原因,导致你们不能按期找到满意的、能免费提供服务水平更高的或者基本相同的饭店提供婚宴服务,造成你们其他损失的(比如象你们所说的,增加了婚宴的价格等),你们可以向该饭店要求赔偿。


二、(合同法)善意取得的条件

问:买主在没有核查车主身份的情况下购买的汽车,而且也办好过户手续,这属于善意取得吗?过户后,他的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还是有效呢?我是否可以向买主追回汽车? 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买主就不需要对未核查身份这一过失付任何责任吗?还有一点卖方也就是骗走我车的这个人,他申请破产没钱还我,请帮帮我该怎么办?即使报警把他抓去,我还是什么都拿不回来吗?感谢并期待您的回复

答: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律师认为,购买车辆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理应慎重;且车辆管理所可以方便查询到车主情况;因此从一般情况来看,没有核查车主身份即购买汽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不能说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不应认为是善意取得。你朋友未经你许可即模仿你签字擅自出卖你的汽车,属于无权处分,且未经你追认,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如果不属于善意取得,你可以直接要求购买人归还车辆。


三、(合同法)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

问:2010年5月31日,**网络对我的一个账号游戏账号下的一个任务进行永久封停,封停原因是使用外挂,但是由于官方主页上的网址上的处理条款为第一次是降级处理,第二次才是永久封停,本人认为盛大的行为与该条不符,经过电话投诉,以及315维权未果,**认为在网址上发过公告,处理方式改变,应该直接封停,双方对此都有不痛意见,**解释说,我所看到的网页比较旧,所以一最新的为准,但是他的内容是在公告里面的,我所看到的内容是在外挂处理专项页面中的,而且现在确实存在的,所以认为2个处理方式有矛盾,但是**人员说,他们公司有最终解释权,这不是霸王条款吗?最终解释权就能把错的说是对的,自己相互矛盾的东西就不顾别人利益?再次,想看看律师的看法,特次咨询。

答:关键要看你和XX的服务协议之中,对公告的程序和效力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过,相关情况可以不直接通知你,而是采取公告方式,那么XX的行为属于违约。如果约定过可以公告,但是没有规定公告的程序,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公告程序来操作,XX也都是违约。你可以要求XX恢复账号,或者赔偿损失。此外,由于第二次公告的内容加重了客户的责任,且属XX方面单方拟定,又没有对你作出过特别解释或声明,你也有理由认为这份公告没有效力。至于最终解释权的问题,本律师认为,最终解释权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有效。


四、(合同法)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问:去年年底的时候,A保险公司的营销员L向我销售了4份A公司的人寿保险。前3份因为金额较大,都采取直接银行转账给A公司。最后一份因为金额相对较小,代理人L向我提出了给他现金,他会完成剩下的投保过程。 之后我只有收到前3份的保险合同,最后一份的始终没有收到。日前,我去A保险公司询问,得知代理人L根本没有把钱交回公司,该保单根本不存在。 随后,我又了解到销售保险给我的那个人根本不是A公司的代理了L。他不知道是借用还是盗用了L的展业证/执业证在外销售保险,他本身不是A公司的员工或者营销员,根本没有A公司的保险营销和中介资格。 现在A公司同意把我现金交付的最后一份保单的钱退回给我。我想问,我是否有权向A公司提出所有保单的退保,和退回首期保费给我?

答:冒牌的L不是A公司的员工,但是他代表公司与你签订的前三份保险合同,A公司已经做了追认,因此这三份合同合法有效。你如果提出对所有保单都退保,只能拿回这三份保单的现金价值。


五、(合同法)质押担保的运用

问:现有客户总资金2.7亿,找到我们公司是想投资股票,但是我们公司不具备这样的代客理财的资质,我们公司只有介绍给其他的信托公司,从中间拿介绍费用,现在条件已经基本谈好,接下来就是客户和信托公司需要见面签定合同,如果一见面,那就没有我们公司中间人的事情了,就完全可以私下里操作,这样我们的中间人的介绍费用就不可能拿到的了。请问各位律师如何能保证我们公司的利益?谢谢!

答:建议你暂时不要把信托公司的名称和联系人告诉上家,和上家首先签一个定期存单质押合同,约定由上家将相当于中介费用的存款做成定期存单,质押给你们。然后你们再和上家、信托公司分别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由于信托公司有钱,你们可以不用担心他们不付中介费。这样,如果上家和信托公司想绕过你们直接签订合同逃避中介费的话,你可以凭质押存单去银行受偿,也可以去法院起诉信托公司。


六、(合同法)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

问:09年因为朋友甲生意失败,问我借了30万,并写了借条。2010年,朋友甲告知已将此钱转借给朋友乙,让朋友乙又写了借款30万的借条给我,朋友甲为了终止与我的借贷关系,于是让我写了收到朋友甲的还款,实则并未收到现金。但是在向朋友乙追款的过程中,得知朋友乙已破产,房屋也已抵押,无法对其财产冻结。请问这种情况,我还能继续要求朋友甲还款吗?

答: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来你享有对甲的30万元债权,如果你不同意甲转让该债务,甲不能转让;但问题你已经以你自己的实际行动(在没有收到还款的情况下写了收到甲的还款收条,又向乙追款)表示同意甲将债务转让,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变更为你与乙之间的关系,甲已经退出该关系。在你无法举证证明你同意债务转让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四、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解除的行为情况下,你不能重新要求甲还款。


七、(合同法)欠款的利息计算

问: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现于2008年5月5日松江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我16808元。对方上诉一中院。一中院于2008年11月13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现对方于2010年6月13日还钱。 1)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 2)按何种利率计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如果二审判决确定了支付期限,而被执行人逾期未全额支付的,则应当双倍支付自该支付期限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逾期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计算。


八、(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问:比如我在2005年签订的合同现在确定为无效,那么我还有主张权利的可能么?主张权利的诉讼时间是从2000计算还是从现在被确定合同无效之后计算?

答:该问题比较复杂。按照通行说法,确认无效合同本身属于确权纠纷,不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请求权之诉有二年时效限制的规定;但不得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合同无效后产生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和债务返还请求权,由于是请求权之诉,因此应该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至于该时效起算点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签约当时你们就明知是合同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则时效应自签约当时起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时你们明知合同存在上述情况,则合同应自被确认无效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九、(合同法)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

问:由于母亲的住房因地铁施工造成损坏被地铁公司进行收购。我们于5月7日看中一套房子后付了5万元定金,并签订了买卖协议,并约定于6月15日一次性付款! 谁知6月初,我们与地铁公司在做收购交易时由于遗产继承问题而无法进行。因为产证上的一人已于09年年底去世,我们没有及时办理产证变更。(因为不懂)这样一来办理遗产公证、产证变更大概得30天左右。我们马上和卖家协商能否延期30天付款并同意补偿他一万元。到了6月25日,卖家发来一份书面告知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理由是我们没有按时付款,除五万元不退,还要我赔偿19万的经济损失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我能否要回已付的5万元?我能否起诉他? 谢谢您的帮助!

答:延期付款30天和补偿一万元是否经过卖家同意?如果经过他们同意则根本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如果他们没有统一,则由于你方的过错(没有及时办理产证变更手续导致延误付款),确实无法要求返还定金,但合同仍然可以延期履行,并没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发生,对方要求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不充分。至于19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理由提供相应证据,并证实该损失是在签约时你方可以预见到的损失。否则,不能要求你方承担。你可以起诉,但需要收集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你方的主张。


十、(合同法)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

问:我们是一家装饰公司,有另外一家A装饰公司与一间酒店签订了一份装饰合同,合同价为100万元,现在那家A装饰公司提出把该工程转包给我公司做。这样我们公司就要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请问,如果出现经济纠纷或者其他什么样问题时,我们公司的这份合同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面前是否合法?

答:首先要肯定你们两家公司都有从事该项目施工的资质,否则合同无效。其次根据《合同法》第272条之规定,总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因此,签订此转包合同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且不能将全部工程量转包给你公司;否则,转包合同无效,你们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合同法)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问:购买设备合同,供应商延期交付,按合同款的千分之三每天计算赔偿金,是否合理

答:如果不是约定为违约金,而是赔偿金,应属有效。赔偿金的性质应该是补偿实际损失,因此如果赔偿金的数字高于实际损失的话,超过部分无效。


十二、(合同法)使用聘请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因一起合同纠纷,对方造假了我的签名(名字拼音),但经字迹鉴定结果是我本人,但我自己很确定的没有签过!一份合同,还有一份个人担保函,内容为我如不履行合同中内容,我就愿意用我个人的所有财产作为担保!!这些上面都只有我的拼音的签名,我想问下拼音签名在我国法律上算有效吗?

答:显然不能,因为拼音签字不能确定是你本人所签,拼音重码的几率比重名的几率可是还要高太多了。如果你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十三、(合同法)赠与合同的撤销

问:父母在女儿的哄骗下,在2002年把自己拆迁分配的一套房产赠与了给女儿,而父母住到了女儿的其它房子里面照顾其外生的生活,现在外生已经大学毕业不需要照顾,而老人反而需要别人的照顾,在这个时候女儿一返当时的当时的会照顾老人到死的话,而且还把老人赶出了家,老人只能在其它几个孩子家住,现在老人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将原来的房产买掉去住敬老院,这样是否可以

答: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该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老人应当及时行使其撤销权。


十四、(合同法)无效民事行为

问:前年年初父亲将自己的租来的摊子和银行存款100万(存的是父亲的名字)交给女儿女婿经营,营业执照是父亲的名字,去年女儿女婿擅自用女婿的名字开户,通知客户将经营款项打进女婿的户头,前两天女儿女婿离婚了,请问,被女婿转走的钱能要的回来吗?

答:无论是父亲将生意交给女儿女婿代为经营,还是承包经营,对外发生业务都是以父亲的名义在运作,对外承担责任的也应该是父亲而不是女儿女婿。因此,女儿女婿擅自开户,并以女婿的账户作为对外经营收取经营款项的账户,该做法是不正确的。父亲有权要求女儿女婿返还经营款项。女儿女婿离婚,仍然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父亲有权追回上述款项。


十五、(合同法)买卖合同的检验期间

问:合同一方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佣金,但更换了总经理后,以另一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拒绝支付剩余佣金。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这里是否适用?之前双方履行的过程是否可以视为交易习惯?

答:要看你们双方是否约定了检验期间。之前如果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约定检验期间的,也可以作为交易习惯参照适用。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交易习惯可以参照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十六、(合同法)无权代理

问:我司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为5年,协议规定租赁期满或提前退租时中止合同必须由双方提前6个月提出,并且由租赁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才可提前退租或中止合同。 该租户已租3年,希望提前退租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仅仅是将所租赁厂房钥匙交还我司厂房门卫,并写了一张证明交我司厂房门卫签字。证明内容如下:我司与XX公司确让XX公司搬出,水X度,电X度,现交还钥匙及卫生等已交接。因为我司与承租户口头与书面都未同意中止合同,对方企图利用我司厂房门卫签字来证明其与我司已办理交接手续。 请问上述证明仅有我司厂房门卫签字是否在法律上能够代表我司已与该公司办理退租手续?(因为我司并无授权门卫,证明上也没有我司的盖章)

答:由于厂房门卫的职责是保护厂房安全,你公司没有授权、也不可能授权门卫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这一点租户理应知晓。在租户明知门卫没有代理权、仍与之签订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证明,事后又未经你公司追认,因此该证明为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证明你公司已与该租户办理退租手续,你公司仍可向其主张租金、继续履行合同。


十七、(合同法)合同的欺诈

问:本人于2009年1月7日购买XX域名后,已有2年,现XX当初购买前告知此域名可以转让、出租、升级等业务,购买年限为10年,当时他们是通过国家工业信息部和国家发改委等相关信息邀请,我们去上海浦东的一家大型酒店里参加,某某会议,最后就是以XX名义,让参加人员参入购买,购买期限10年/32000元,不等,当时我购买了(制服)的域名,结果说3G市场的前景发展等等,现我觉得纯属欺诈,请大家给点意见,(来自上海的刘先生)

答:要看你们的购买域名协议中对转让、出租等问题有否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非法剥夺受让人的转让、出租等权利。你可以以不能满足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如果你能够举证证实对方对此问题有过明确承诺的,你可以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十八、(合同法)居间合同

问:律师好,是这样,目前有个项目由我牵线,两个企业进行合作,但是对于具体的合作条件还需要最终三方协商,也就是我目前和委托的企业签一份居间协议,但是合作条件没敲定,无法带着委托企业的合同直接去牵线的公司签,那么怎么保证我的利益。 1,我要不要同牵线的那家企业也签订什么协议呢?法律上正常途径怎么处理呢? 2,否则,当我促成双方见面协商,怎么防止他们越过我单签?我欲委托一名相关经验的律师草拟一些相关协作协议,还请各位指点迷津,以便我判断选择,非常感谢!

答:1、你可以与牵线的公司也签一份居间协议,并不透露委托企业的名称。合同中约定,双方谈判合作条件成功后应分别支付你居间费用。
2、由于最终两家公司需要见面才能谈合作条件,因此你再和他们约定违约条款,最终他们违约你也难以制约他们。因此不如改用物的担保。你可以要求两家企业分别对你提供履约担保,例如:存单质押、账户存款质押、票据质押、房屋抵押等。如果他们违反居间协议,跳过你直接签署合同,不支付你居间费用的,你可以执行担保物。


十九、(合同法)合同的实际损失

问:双方已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可设备送到对方时,对方无钱付款,也不付运费,没办法,设备只好返回,这样,甲方可以向乙方索赔吗?需要提供些什么呢?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你可以向对方进行索赔,要求支付买卖合同货款、造成你方的运费损失、本合同履行后你方可以获得的利益。上述损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买卖合同、运费单据、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和计算方式等。


二十、(合同法)合同的效力

问:您好,我在上海注册了家销售公司,上个月有人快递了份资料要我做代理,我没理会,没想到有人打电话说要货,刚开始感觉会有骗局没理会,没想到厂商说免费铺货100kg,我就凭着试试看的态度,对方是要90kg,后来我把货准备好了,突然客户要300kg,我试着跟厂商商量,对方竟然答应300kg也可以先交货后付款,这样我就跟客户签订了合同,谁知道打电话给厂商,厂商说没货了,货发出去了,现在如果要货帮我中别的代理那里拿,但是要预付30%的定金,这个时候我感觉客户和厂商可能是联手骗钱,所以我就想咨询下我现在怎么办?我去公安局报案,警察局说还没骗掉钱,叫我不要理会,但是不能立案,但是我现在最怕对方依照合同来压我,我该怎么办!很急。

答:要看你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是什么合同。如果是代理买卖合同,则后果归于厂商,你只是代理人,不能交货的责任不在你处。如果是直接买卖合同,那你就应该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赔偿责任。造成的损失,你可以根据你与厂商之间的销售进货合同要求厂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你有证据证实是厂商和客户串通起来骗你公司钱的,你可以要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


二十一、(合同法)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问:你好!我最近遇到了一个难题,请帮帮我好吗?我们公司最近想买一台机器,但是这台机器是一个债务机器,这台机器是被欠债人半夜偷走的,现在这家公司也倒闭了,因为我们公司现在非常需要这台机器,那家倒闭公司的老总给我们打电话希望我们买这台机器,以便顶债务,前提是(这家倒闭公司也欠我们的钱)我们怎样买这台机器最安全,以后不会出现麻烦?

答:赃物理应追缴,但如果买受人能够证明以下情况:自己取得该动产时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动产系赃物),以合理的价格支付了转让款(物品以市场价买卖,不过分低于市价),且已经实际交付的,则买受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动产的所有权人应当向盗窃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合同法)民间借贷

问:16年前,我把9万元存折放在朋友那,委托他以三分利帮我借出去,借给个人和企业都行。我们之间没有任何收据凭条,也没有委托协议,只是口头委托。那个存折存款人是我的名字。后来朋友没有通知我,就把钱借给了一个焦化厂,当时取存折的时候是该厂的会计和出纳两人一起,在我朋友手里接过的存折。当时立了借条,但借条的债权人并不是我的名字,而是朋友的单位(某银行)。借条上约定了利息,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我知道此事后,钱已经借出,无法要回。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并从该企业手里收取了一次钱,至于是利息还是部分本金对方没说清。我打了收条,也没有写 明收的是什么前。现在朋友的单位已经撤并,焦化厂早在2003年就破产了,已经无法归还我本金。我想问: 1、朋友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我起诉朋友委托过程中因重大失误,导致我损失,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如果不行,我该从什么地方下手。 3、我们这算不算口头委托合同。口头委托合同有诉讼时效么。我们的合同过了诉讼时效了吗

答:1、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真正的贷款人是你,你朋友是介绍人或者代理人,银行只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因此本案的借款关系应发生在你与焦化厂之间,且属于有效行为。你只是委托他将款项放出,并约定了利息,并没有委托他收回款项,因此没有及时行使债权的责任不在你朋友,你朋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没有说确定借款对象必须经过你同意,你事后又同意将款项借给焦化厂,因此你朋友不存在重大失误。你只能向焦化厂主张债权。3、如果你有证据证实你所陈述的事实,你和朋友之间可以认为存在口头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有诉讼时效,自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的合法权益受损害之日起算。因此本案可能已经超过时效。


二十三、(合同法)保证人的担保期间

问:在2008年的11月份我的朋友向我的亲戚借了3万,我在借条上签字作了保证人,借条写了2008年的11月底还的可是到现在还没有还,我的这位朋友也联系不上他,我的亲戚就要找我上法庭,可是离借条的时间已经过去了1年半了,我作为保证人还有义务吗?他们说保证人是有时效.可是我不知道我上法庭,法庭会怎么判呢?麻烦各位律师帮我解答一下

答:没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逾期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应该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你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你在借条上写上“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十四、(合同法)格式合同与霸王条款

问: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其游戏适用条款中规定“未经运营商和/或暴雪授权,收集游戏内货币、物品或资源用于线下出售;或者通过提供线上服务在线下收取报酬,例如代练行为。”一旦被发现这种行为,即有权封停、冻结账号;且没收相应的虚拟货币。这种条款是否为霸王条款?是否违反自主自愿交易原则?没收物资的处罚方式是否侵害玩家财产所有权?是否越权?

答: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本律师认为,该条款内容,实际是规定玩家只能亲身履行合同,不能将合同部分权利义务转让,也不得通过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获取利益;违者将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不当行为继续或者蔓延。这种规定,公司自己的权益并不受太大影响,因为这个玩家购买装备、升级的减少的时间,实际上可以通过另一个出售装备、升级的玩家增加的游戏时间上弥补。但是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其他玩家的合法权利,保障游戏秩序的公平、合理。每个玩家的名称和身份,对于其他玩家来说始终都是同一、不变的,玩家必须在亲身与其他玩家战斗的过程中获得经验、获得装备、获得升级,游戏的正常秩序即是如此。如果允许某些玩家通过购买装备、代练,不亲身经历磨练就获得很高级别、很好装备,对那些始终坚持自己进行游戏的玩家来说,确实不公平。因此这种合同条款的规定虽然取消了玩家转让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但是有其合理性,也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能说是霸王条款,也不能说违反了玩家之间交易自愿的原则。但是,如果公司自己出售装备、等级,并由此获得受益的,在此同时却禁止玩家之间出售装备或者提供代练,这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公司不能厚此薄彼,自己带头扰乱游戏秩序,却不允许玩家这样做。我国法律虽未规定虚拟财产可以享有所有权,但法院在实践中对其财产权利的性质还是予以认可。本律师认为,如果为了维持游戏正常秩序,冻结、没收通过不恰当途径获得物资的做法是可取的;但是也应设置公平的程序。理应由公司举证证实不恰当行为的存在;根据性质、程度的不同给予玩家不同的处罚措施,如:警告、多次警告、降级、没收乃至账号清零等;给予玩家提出异议、申辩等补救措施,及时纠正不恰当的处罚行为;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玩家处罚措施等。


二十五、(合同法)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

问:我现在找了家证券公司,但是属于经纪人(编制外),签3年的委托代理合同,请问在这三年期间我能跟其他非证券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还有如果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承担些什么责任?

答:要看你们的“委托代理合同”的本质和内容是什么。如果约定了工资、奖金、缴纳社保等内容,说明你们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只是属于编制外),那么在证券公司不允许的情况下,你不能再和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打第二份工。如果仅仅是约定你帮助证券公司吸引客户或者资金,你从中提取佣金或者提成,不发放固定工资、奖金或者缴纳社保的,你们之间属于居间合同、行纪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你可以再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你们之间是委托合同,解除合同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关于解除委托合同承担责任的规定。


二十六、(合同法)公司从事民间借贷的条件

问:请问:公司借大额款给个人,借期三年,有合同,可以吗?

答: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要看公司的性质和借款人的身份。如果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二、要看公司的章程规定和借款的数额。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借款数额有限制,或者规定一定量的大额借款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在表决中需要关联人员回避的,应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操作。
三、如果存在内部高管、关联人员或者关联股东操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大额借款协议,违反《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公司利益、小股东利益或者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人员可以起诉要求宣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
四、大额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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