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法(之二)
来源:李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3
浏览量:959


一、(婚姻法)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无效

问:律师朋友们好,,由于很多原因我和老婆要离婚了,她和我结婚前有男朋友,她自己和人家分手了,但由于那个男的坚持不放手,并且男方家还不知道他们分手了,两方家人都还以为他们在处。因为老婆家一直不同意我们的婚姻。现在老婆坚持分手,虽然我自身也有些过错导致我愿意离婚,但是我总觉得老婆想离婚是因为还想回头。所以我要求协议上加上一条:如果婚后她和那个以前的男友结婚,则她放弃共同财产。(因为我们房子婚后贷款买的,共同共有,但首付也是我家出的多,协议离婚时暂不分割,因为我还买不起,也不想卖)。我想问下,这样的协议条款有法律支持吗?如果她真的和前男友了,我能要求她放弃产权吗?急问!!!

答:根据台湾学者史尚宽等人和梁慧星老师的论述,在附条件的行为中,不法条件,即以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事项为内容的条件,并非真正的条件;以此内容作为条件内容的,该行为无效。本案中,你以前妻与前男友不得结婚作为内容的条件,不当干涉了你妻子离婚后的婚姻自由,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应属无效。你不能以此内容作为要求她放弃产权的理由。


二、(婚姻法)股权是否是夫妻财产

问:在我结婚后的2006年我把单位的分的投资机会让给了一个同事并签下了转让协议。我想问这个财产时夫妻共有财产么?没有我老婆的同意签字该协议有效么?现在他要求转过去,我现在不同意,我能以老婆没有同意起诉么?如果要求他给与适当的补偿,这一点对我有利么?

答:这个投资机会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财产性质,又是婚后取得,理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但由于夫妻双方互相有对外的代表权,即使你们夫妻双方之间有财产约定,外人无从知晓,因此如果协议由你签字,外人无从知道你老婆有可能不同意,因此你不能以没有老婆签字同意主张协议无效。起诉可以,但最后结果要看具体提供的证据而定。如果要求对方给予你适当补偿当然对你有利,但按照你所说情况,法院可能不会同意。


三、(婚姻法)婚后取得的投资资格是否算夫妻共有财产

问: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对所得的财产的理解是:1.是所得的财产权,不一定是实物的占有。如果是在婚前得到的财产权,在婚后得到兑现,不算共有财产,如果是在婚后得到的财产权,到离婚时还没有分配兑现,那么离婚时可以主张要求分割或者补偿。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2.我们婚后所取得的发起人投资资格(用来认购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一种财产权呢?这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呢?

答:1、你的理解是正确的。2、由于该权利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确实属于财产性质的权利,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共同财产”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法)婚后取得的投资资格是否算夫妻共有财产

问:电话咨询了几个律师,有的说认股权是财产性的权利,有的说不是财产性的权利,有的说股权和认股权一般都认为是财产性的权利。我也搞糊涂了, 1.如果是财产性的权利,那么婚后获得的话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2.如果我私下擅自将这个认股权无偿转让,那么妻子能不能主张我侵犯了夫妻共有财产,从而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3.我看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是说共有财产是实质性的财产,不包括无形的财产,也就是说共有财产都是有形的,股权和其他的有价证券也是有形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认股权了?

答:1、股权当然是财产性的权利了。股权的实质在于两层含义:一是与股东身份相联系的权利,如参加股东会的权利、投票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二是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权利,主要是从公司分得红利的权利和公司清算时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认股权也包含上述两层含义。既然股权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如果是婚后取得,当然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应如何分割该夫妻共有财产的几种情形。因此,该规定明确认可股权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你私下擅自将股权无偿转让,涉嫌侵害了你妻子的共有财产权,她可以行使撤销权。
3、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多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共有财产的情形,但并未规定无形财产不包括在其中。有价证券当然是有形财产,但股权属于无形财产,此外属于无形财产的还可以由知识产权等形式。因此共有财产的形式并不只包含有形财产。


五、(婚姻法)航空公司适婚条例与婚姻法是否冲突

问:航空公司有适婚条例民航飞行员适婚对象只能是中国国籍公民,是否与婚姻法冲突?我需要司法解释。

答:婚姻法的规定只是一般的普遍的情况,如果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情况特殊,需要对配偶的身份有特殊规定的,可以作出一些特殊规定。但本律师认为,该规定涉及到基本人权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实施;否则,仍属于侵犯基本人权,应确认无效。


六、(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问:结婚后卖掉婚前的房产,买了新房,现在离婚,咨询一下财产分割问题。 1、婚前我和母亲贷款买了一套房(称A房),产证上只有我和我母亲的名字,到2008年结婚前,A房的首付加还贷总共支付了60万,2010年(结婚2年)为了买新房(B房),我将A房子卖掉得260万,扣除贷款和税费,实际到手200万。A房夫妻共同还贷2年,总计14万。 2、2010年5月夫妻双方共同贷款120万买B房,妻子是主贷人,B房总价格560万,其中60万税费和中介,实际B房价格500万。A房所得200万全部拿出来作为B房首付。问: 1、现在离婚,由于我没有地方住,想保留B房,应该给妻子多少钱。 2、由于B房有贷款,离婚的步骤如何操作,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以免扯皮。

答:1、A房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卖房所得200万元属于你和你母亲的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份额;你需要归还你妻子代为还贷的部分。B房的分割方式如下:当前市场价(已扣除税费)500万元-200万元(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200万元,应归还你和你母亲)-120万元(尚欠银行贷款,已归还部分应予扣除),再扣除交易税费,剩余部分你和你妻子一人一半;如果由你取得产权,你应该补偿你妻子应得的房屋款项。
2、达成离婚协议,就如何归还贷款达成一致意见(由于产权归你,应由你继续偿还贷款),将你妻子代为归还贷款的部分补偿给她;将房屋变更到你一人名下。此后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七、(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问:丈夫在外瞒着妻子借了钱,债主上门要债后还了一小部分,丈夫与妻子私下订下了剩下的债务与妻子无关,不需要她来偿还(协议没有公证,他们也没有离婚),债主还能向妻子要债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务属于夫妻曾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因此,丈夫与妻子私下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不能对外对抗债权人。


八、(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割

问:女儿要和女婿离婚,两人婚后曾贷款买房买车,都是岳父岳母签字做的担保(岳父是某贸易公司法人代表)。两人后将住房抵押贷款,担保人也是女方父母。另:2009年6月,女儿注册成立某贸易公司,其父是股东。该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期限9个月。现夫妻两人感情破裂,女方打算与男方离婚,又担心其父母受牵连,父母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特在此留言,盼律师对此进行分析,指点和答复。谢谢。

答:两人在婚后所购置的房屋和车辆,除有证据证明为婚前财产购买外,即使产权证上只登记为一个人的名字,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分割。分割时如果双方均希望取得房屋或车辆的产权的,可以在房屋净值(去掉未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和尚未归还银行的贷款本金部分)范围内通过双方竞价方式决定产权归属,取得产权的一方应补贴另一方房屋净值的一半款项,并负责归还剩余贷款。如果女儿注册的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一人公司,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无法作明确区分的,女儿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女婿也应对女儿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该公司组织形式和产权情况清晰、独立,与女儿的财产没有混同现象的,对公司的债务只能由公司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上述贷款的的担保人是父母的话,则无论女儿女婿是否离婚,父母都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清偿责任。


九、(婚姻法)限制人身权利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问:我的丈夫出轨被我发现 丈夫请求我的原谅 但是我又怕还会再有下次 所以要求写下保证书 请问写保证书有效吗? 应该怎么写才有效呢?如果我来写好丈夫签字有效吗?

答:要看保证的是什么内容。如果你丈夫保证今后不再发生婚外情的,该保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如果你丈夫保证与你将来永远不离婚的,则妨碍了你丈夫的离婚人身自由,应属无效。由谁起草无所谓,只要是你丈夫的真实意思,签署之后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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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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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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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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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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