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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怎么定
来源:隋秀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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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侵权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其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离婚是由一方特定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如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中一个或多个行为。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

第三,必须有过错存在,即必须有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等。

第四,损害是由对方的上述重大过错造成的。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怎么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司法实务界都已成共识。因为多数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婚姻法解释》第28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配偶一方实施了以下四类法定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在实际生活中,过错方的这四类法定行为可能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但更大的损失和痛苦是来自于精神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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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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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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