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楼违约金专职律师
事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胜诉以后收到赔偿金才付费
现在买房需要年轻人付出高昂的青春代价,甚至几代人的心血努力,我们为之执着的梦想,为了找寻爱的港湾,为了和心爱的人有一个完整的家,年轻的,年老的人们都奔赴在奋斗购房的艰难路上。
对于我们买房者的权益,可能为很少一部分业主关注,因为善良诚实的中国老百姓,总的思想为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开发商关系硬,财大气粗,胳膊拧不过大腿,还不如自己收了房子,早点有个家。正是这些善良的想法,让不良的开发商大赚黑心钱,本来要支付给购房者的巨额逾期交楼违约金,最后在欺骗,威胁中,让成千上万的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最终不能实现。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房产资深专业律师仅就此特作如下几点建议,以求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好的保护善良诚信的中国老百姓的利益。
开发商逾期办证有很多种原因,这里试举几例:
1、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2、开发商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没有为业主将房屋解押
3、开发商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办证的材料,没有及时通知消费者提交办证的相关材料,没有证据证明及时要求消费者提交办证的相关材料等多种情况.
处理办法:律师的解决方案根据业主的要求而定,消费者可能遭遇开发商五证不全,却极想拿到房子。也可能碰到房屋迟迟无法办证,您想退房。视情况来决定是追究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还是退房.
4/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赔偿标准.
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5/逾期办证违约金或是赔偿损失的计算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18条1款规定从从事同约定或法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一是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另外止点应计算到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止.
6/办证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实践中,通说认为,买受人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请求出卖人履行办证义务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观点在民法理化上并不完全成立,但在实践中不存在争议.
解决的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