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法(之一)
来源:李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2
浏览量:697


一、(合同法)怎么算

问:你好,我买的房子因为开发商大产证推迟半年,导致我无法把公积金拿出来(大约5-6万),因为预售合同上没有对此项条款的说明,开发商要求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对此遭到的损失的估计)予以赔偿。我家的损失就是准备拿这比钱投资,那怎么估算这损失呀?

答:要看你准备投资什么。如果是无风险或者风险较低,且收益可以计算的银行存款、国债等,你可以直接按照相关公式计算结果。如果是风险较大的股票、基金或期货等,则由于收益难以确定,你无法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


二、(合同法)你好,我想问下,我上班时把车停在员工停车场了,下班时发现被偷了

问:你好,我想问下,我上班时把车停在员工停车场了,下班时发现被偷了单位要义务赔偿吗?

答:《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是单位停车场无偿保管,且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单位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法)求教

问:根据政策,外地人目前不能在上海贷款买房。我有个外地朋友想要买房贷款(房子是上海的),找了家信贷公司,对方可以给办到利率有折扣的贷款,并且称贷款办下来再付费,你觉得有风险吗?可信吗?

答:贷款属于国家专属经营的业务,没有贷款经营许可的单位是不能随便从事金融贷款业务的。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与社会不特定多数自然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贷款行为无效。你朋友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还是尽量避免与没有正常经营资质的所谓信贷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以免合同日后被确认无效后带来返还贷款本金等合同风险。且上海目前并未规定外地人不能在上海贷款买房,只是规定限买一套、优惠利率取消七折、首付款提高等措施,希望你和你朋友能够再详细了解一下政策之后再决定是否在上海买房。


四、(合同法)机器购进合同

问:我于10年3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但机器在使用不到一年时间就总出现各种故障,和设备厂家签订的合同上写明机械故障保修一年(电器部分三个月),但现在机器还没有使用一年厂家就不愿意来维修,提出路程远,机器价格低,亏本了。。等等一些借口,拒绝来修。所以我今天恳请各位律师朋友们帮忙,我的问题该怎样得到解决。

答:机器设备故障,可能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形成,也可能是由于产品质量本身就存在缺陷问题。如果是前者,根据合同约定,在正常的保修范围之内卖方应当进行维修。在保修期内经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你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如果是后者,可以不经维修立即要求退货。建议你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五、(合同法)要是打官司的话,我能赢嘛?

问:事情是这样子的、前几天跟广州一家公司订了一台机器,共132000元。说好先给一万块钱做订金,等货到调试完毕后一次性付清余款。然后我转了一万块钱给该公司并签了合同。也怪我一时疏忽,没看清楚合同上只写着“调试完毕后当日付清余款”,并没注明在甲方或乙方那调试完毕后结款。现在该公司要求我付完余款后才肯发货。请问,1,我有没有权力要求该公司货到付款?2,打起官司来的话,这份合同谁占优势?(注:现在该公司承认,有说过货到才付款,已被我用手机录音,)。另外;机器上有个配件,说好美国进口(注:有录音作证),合同上写着“美国相干”,而配件上标着美国相干的牌子,却是泰国生产。我看见其他客户买的却是美国生产。请问:3,我有没有权力要求更换?4,有这些证据,打起官司来,我打不打得赢?

答:1、合同对此没有约定。从常理上分析,货物在卖方处并不需要调试,而应该在交付买方后方才需要调试。因此你可以以此对卖方进行抗辩。2、要看是对方公司的什么人对你说货到才付款的。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业务经理或者授权经办人的话,此承诺无效。3、合同变更含义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由于你们变更合同的意思不明确,因此仍应按照合同执行。4、还要看全案综合证据情况(包括对方提供的证据),才能比较全面地判断结果。


六、(合同法)在涉外仲裁案件中,如果币种为美元,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问:请问大家,在涉外仲裁案件中,如果币种为美元,欠款利息如何计算?2006年欠款到现在,如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的话,截止到今年已经4年多了,所以是要按照3-5年的贷款利率来计算吗?如果按照LIBOR来计算的话,利率按多少来浮动呢?有什么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采用哪种利息标准来计算的比例比较高呢!

答:1、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情理上讲,有两种可能。其一,如按时付款,权利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其二,如付款义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将致权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款项,造成资金缺口,权利人通常通过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两种解释都是可以说通的。最高法院的观点,似乎更支持后一种观点。2、最高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应按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3、Libor利率按应还欠款之日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七、(合同法)法院会支持公司吗?

问:2009年A公司法人代表带着合伙人Z来我司签署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代理广告协议。并明确告知今后与我司的工作链接由合伙人Z全权负责并当场按协议时交付了5万元押金。 2010年3月初A公司合伙人要求变更代理协议,为谨慎起见,我司要求A公司合伙人必须出具A公司法人亲笔签署并盖章的《委托书》并结清所欠费用。2010年3月中旬,A公司合伙人带着委托书和公章来公司办理变更协议并支付所欠的8万元(其中5万元以押金抵充)。2010年9月A公司法人一纸诉状告我司称对于合同变更不知情,他和合伙人已经不再合作我司的做法是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等要求我司返还5万元押金。在法院审理中A公司要求鉴定委托书笔迹和公章,经鉴定:笔迹和公章都与A公司法人提供的不一致。请问:鉴于合同变更系A公司全权委托的合伙人Z提供给我司为事实前提,我司依法需承担不利后果吗?

答:你公司如有证据证实“A公司法人明确告知公司工作链接由合伙人Z全权负责”的,则你公司有权认可合伙人Z后续发生的行为可以代表A公司;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的,则你公司在为合伙人Z办理变更手续之时便存在一定过错。如果你公司在查看Z提供的公司法人签字和公司公章之时,没有将其与广告代理协议上的签字和盖章加以比对,或者虽然比对但是没有发现应该发现的明显瑕疵的,则你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如果笔迹与公章是正常人在肉眼情况下无法发现的细微差别,你公司可以主张免责。如有过错,就不能主张是Z对A公司具有表见代理行为,就应该对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八、(合同法)抵押唯一住所替人担保数额巨大,现借款人逃逸,寻求法律援助!

问:抵押人将自己唯一住所抵押给信贷公司,替朋友担保,贷款40余万,朋友现在归还一部分利息后逃跑,现贷款到期后抵押人无力偿还,信贷公司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拍卖其房产收回贷款?应用何途径让该借款人归还此贷款。

答:该信贷公司可以起诉,但是如果该公司不是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无权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有可能被认定无效。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本案可能还要通过具体证据才能决定应该以何种方式追究责任。可以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也只能提起诉讼。


九、(合同法)合同没有签,上海xx公司推诿不付钱

问:本人从事猎头,目前遇到这样的情况:2009年10月份我联系到上海xx信息技术公司招聘主管顾xx,和她在QQ上面交流几次后,达成合作意向。她就将目前公司急需招聘的职位信息发给我,我就联系了两位合适的人员并推荐给她。她看到我推荐的候选人之后就要求联系候选人并要求面试,我同意了并要求签招聘合作合同。2009年10月26号将公司资料和合同一起发给久之游公司,并去公司拜访过她,在拜访的时候,顾xx提出以我个人名义和久之游公司合作,我同意了,并整理了一份以个人名义的合同,在2010年1月15日发给顾xx,此时时间刚好要到农历春节,她就以快过年为由将招聘合同推迟,此时,我推荐的候选人已经通过面试并确定春节后上班时间。春节后我们开始上班,我就多次要求她赶紧和公司确定我们的合作招聘合同,她以种种理由推诿。关于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还是没有确定。目前半年时间了,最近她告诉我:公司没有批准我这边的合作招聘合同。没有签下合作招聘合同,我成功推荐候选人上班的劳动报酬就没有办法拿到,请各位律师朋友帮忙看看!

答:从你表述的具体情况看,你与顾艳华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签订书面的合作招聘合同;你采取的营利方法是给顾艳华推荐合适的员工人选,通过面试录用之后收取报酬。虽然合同的履行方式、支付报酬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尚未约定,但是你已经以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推荐员工),且对方也已经以行为表示接受,因此居间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履行,你有权向久之游公司要求支付一定报酬。但你还有些问题,那就是必须提供证据证实这两个员工确实是你推荐;主张报酬以猎头行业该类人才推荐的平均报酬水平到底是多少。


十、(合同法)甲方交房后乙方余款要在多少时间内结清?

问:甲方按合同交房后乙方余款(未在合同内规定)要在多少时间内结清?要求款清交房是否违约?问题补充:那要是乙方不能在规定交房的日子付清余款,甲方(我)是否可以要求延后交房?谢谢!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没有规定双方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的,在一方完全履行义务之前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因此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款时间,你完全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在甲方付清余款之前拒绝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能以违约论处。


十一、(合同法)合同履行问题

问:A单位与B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因为这个合同是我去联系的,所以A单位与我签订了合同,让我总负责与B单位的服务合同事宜。我不是A单位的职工,我也没有自己的公司,也没有服务的资质。我想问的是,如果一旦A单位与B单位的合同出现问题,A单位是不是不需要付任何法律责任了呢?所有的法律责任由我负责呢?谢谢!!问题补充:这个合同如果会出现问题,都是发生在A单位上,B单位那边不会有什么问题。现在我和A单位签订的合同是让我负责与B单位的任何事务。

答:首先要看合同上签约的主体是谁。如果签字盖章的主体方是A公司,则自然合同权利义务应当由A公司承担。如果签字盖章的主体方是你而不是A公司,则还要参考其他证据看B公司愿意签约的对象是A公司还是你。如果有充分证据证实,B公司知晓你不具有经营该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其意思是与A公司签订合同,而你又出示了A公司给你的授权协议,表明你具有代表A公司签约的能力的,仍然应当认定签约主体为A公司,而不是你。如果上述情况都不具备,则只能认定你为签约人,由你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合同法)无法搬入新买的二手房

问:情况是这样的。我购买了一套130W的二手房,其中贷款60W,现在我的新产证已经拿到了,并且户口已经迁入购买的房屋,而现在银行以年末央行不肯放款为由迟迟不肯将贷款的60W划入原房东账号,房东以此为理由不肯搬走也不肯迁出户口(买卖合同有规定款清交房,但是房东又曾经书面形式同意银行的先行迁出户口再行放款的要求),我现在已经如何处理这样一个情况,毕竟我这里是没有任何问题了,有了房产证还进不了自己的房子,请专家赐教!

答: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虽然合同约定款清交房,目前卖方又以银行款未清为由拒绝履行交房义务;但由于房东已经与银行约定先迁出户口,银行再答应放款,房东不肯迁出户口银行不予放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房东以不迁出户口导致达不成款清交房的合同履行条件的,属于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该条件视为已经成就,你可以要求房东交房。如果房东不肯交房的,你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十三、(合同法)关于欠款

问:我们公司跟一家喷涂厂合作,刚开始我们给喷涂厂付了30%的定金但付完定金后喷涂厂说不好做此产品就说给我们介绍其他公司,然后把订单转包给其他公司之后就说跟第三方的公司直接合作。之后我们公司跟第三方的公司就正常的合作。但喷涂厂那边把一直在拖不把之前付的定金给我们退还。我想询问律师们我们公司跟喷涂厂打官司能要回定金吗?(前提:1-我们没有跟喷涂厂签合同,只有一份订单对方没有签字确认) 2-我们有给喷涂厂付的付款凭证)

答:虽然你公司与喷涂厂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已经着手开始履行合同,因此你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喷涂厂把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他公司,你们虽然没有书面表示同意,但已经以同其他公司直接合作的方式同意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因此目前你们与喷涂厂没有法律关系。原先支付的定金理应冲抵货款;喷涂厂应当根据合同转移权利义务的规定,将合同项下货款转付给其他公司。因此你们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但可以要求喷涂厂将定金转交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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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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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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