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永会律师亲办案例
对待家庭暴力更好的方法就是早日结束这段婚姻
来源:苟永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0
浏览量:784

  作为一名女律师,在长期处理婚姻案件中,最大的感触就是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感到法律的苍白与救助的无奈。我认为,对待家庭暴力更好的方式是早日结束这段婚姻。

  我国现行的法律全面地规定了对女性的种种保护,但现实中,家庭暴力还是屡见不鲜,甚至在落后地区男性还习以为常、司空见惯,人们形成群体性的麻木,觉得男子对妇女施以暴力是天经地义的,法律对妇女的保护在他们的脑海里无意识的。

  我们先来看下诸多法律对女性的保护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虐待罪、遗弃罪等数条罪状都涉及对妇女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专门保护女的法律,更是从对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详尽地规定了对妇女的保护。

  但法律只能做到事前预防与事后保护,当家庭暴力已经发生时,人们看到的更多的是一个个血淋淋的个案,这时,法律对暴力实施者不管施以多么严厉的惩治,都已无法救治很多妇女身体的伤残与心灵的重创。

  对于有家庭暴力的婚姻来说,我认为早点结束或许是更好的方式,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思索:

  一  在没有被处以严厉的惩治前,很多人的暴力倾向是除不掉的。

  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此男对此女可以无顾忌的出手或施以其他方式的暴力。

  对很多年轻的男性而言,一旦对手,则一发不可收拾,打了一次还有第二次。双方动辄出手,我认为也是婚姻不合适的表现,说明两人性格不合,导致矛盾多多,故对年轻的女性来说,应该认识到家庭暴力这种行为是能够体现出两人婚姻是否合适,有无家庭暴力的存在也是判断两个人婚姻是否合适与长久的一个标准。

  婚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忍一时不可忍数时,故一旦家庭暴力出现,应尽量考虑结束婚姻。一个文明的时代人们有理由有权利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婚姻与生活,故切不成抱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传统思想而终其一生。须知,家庭暴力是伴随着伤残与生命的早逝的。

  二  法律的规定是完备的,但法律的处罚是事后的。家庭暴力的防范有赖于全民对女性的关爱,有赖于女性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尤其是男性法治意识的提高。

  我们对妇女保护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法律的处罚只能是事后的。比如最常见的动手打人,报警时,法律规定“110”民警应当出警,警察到来时,加害者往往皈依伏法,满口答应以后不再如此,可警察前脚一走,后面是更惨烈地暴力,这样的情形在生活中比比皆是,让很多妇女想起都不寒而慄,甚至让很多妇女以后再不敢报警。

  基于种种原因,很多妇女即使在丈夫对自己造成了轻伤以上损害,也不想让其负刑事责任,这也助长了男性的进一步实施暴力。造成轻伤或以上的损害,加害者固然要负刑事责任,但这已经不是对妇女的保护了,而仅仅是对加害者的处罚。在大部分的家庭暴力涉及犯罪的案件中,加害者的行为往往并不是一次性,而是长期的、经常的的发生。愈演愈烈时,到最后便酿成惨案。

  如果男方没有对妇女造成轻伤及以上的损害,妇女寻求法律上支撑更不容易。家庭暴力发生时,大部分在自己家中甚或是夜深人静时,此时无证人(就是有人看见,一般人也不愿意作证),伤害后果不明显时无法寻求救助;鼻青脸肿时女性不愿意出门见人,在缺乏法律意识时也不愿意到医院就诊。司法实践中,很多女性有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病历、照片、110的出警记录等,但出于对婚姻案件审判的慎重,即使妇女起诉,第一次起诉在大部分情况下一般也离不了婚。故我认为,在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有家庭暴力的情形而女方又坚持要离婚的,法院应该考虑早点判决离婚是对妇女更好地保护。如能在损害赔偿的判决中对男方课以严厉的处罚性赔偿,更有利于震慑男性,预防其他家庭的家庭暴力。

  三 冷静地思考自己的婚姻现状,作出决断。

  平常生活中要做到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感情的是谁也说不清楚,热恋中谁又能将对方了解得那么透彻。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们不可能婚前将对方了解得一清二楚。人是社会的人,随环境的变化人们的性格、思想、习惯难免会发生变化,故一旦在婚后了解对方的性格或习惯或心理状况,大都可以思考自己的婚姻是否合适。如遇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或冷暴力或婚内强奸等等虐待因素,妇女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早点结束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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