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亲办案例
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 诉至法院“留校察看”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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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替考被发现,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小李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学校告上了法庭。10月1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对小李作出的“开除学籍”变更为“留校察看”。

今年3月,学校组织补考,小李让同学小张替其考试。小张刚进考场就被怀疑身份,当时俩人就向辅导员承认了替考作弊的事实。事后,小李和小张均作出了书面检讨。

后学校下达处理决定,对小李开除学籍、对小张留校察看。该处分决定内容在小李所在的学院公示、在学校网站公布,处理决定中未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期限等相关救济权利,也尚未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小李从学校网站下载书面处分决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小李诉称:他在让人替考开始十分钟即悔悟,在与替考同学联系不上的情况下,电话报告辅导员,及时悔过和违纪中止。学校在作出考试作弊的处理决定中,对小李找人替考的行为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小李认为学校适用法律不当,处罚程序违法,处分明显偏重,违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此请求撤销学校对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恢复学籍或者由法院依法变更。

对此,该学校辩称:小李找人替考作弊的事实清楚,学校作出处分前充分听取了他的陈述和申辩,并书面告知了他申诉权利、申诉期限及申诉方式。找人替考是考试作弊中最严重的作弊形式,为了学校正常管理秩序,作出开除学籍处理适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高校的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虽然没有与教育部的规定实质冲突,但是学校的纪律处分特别是作为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关系到学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更应当体现与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小李找他人替考,违纪行为严重,但小李在刚开考即向辅导员承认了错误。小李与小张属于同类违纪事项且原告具有及时承认错误悔改的情节,学校对小张留校察看,但对小李开除学籍,显失公正,依法可以判决变更。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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