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亲办案例
公路撒落泥膏酿事故 道路管理部门需担责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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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上撒落的泥膏妨碍通行,原告骑摩托车路过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摔伤,道路管理者未能尽到清理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0月14日,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陕县交通运输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贺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726.23元;驳回原告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29日凌晨5时22分,原告贺某驾驶摩托车沿三门峡快速通道行驶至陕县张湾乡七里堡路段时,因路面撒落泥膏,致原告受伤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陕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原告被送到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颅脑外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多发软组织挫裂伤等,后原告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陕县交通运输局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起诉至陕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陕县交通运输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陕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公路管理机构,负有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应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本案中,因公路上有遗撒物品导致原告人身损害,应认定被告未尽到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义务,故被告陕县交通运输局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以被告承担事故20%的责任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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