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丰庆律所律师主页
四川丰庆律所律师四川丰庆律所律师
留言咨询
四川丰庆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一般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四川丰庆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10
浏览量:27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一般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以上内容由四川丰庆律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四川丰庆律所律师咨询。
四川丰庆律所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34好评数8
  • 咨询解答快
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346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四川丰庆律所
  • 执业律所:
    四川丰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31510*********117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