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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之期待可能性
来源:蒋志川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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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之期待可能性

周三早上送女儿上学,边开车边听刘兰芳书场,讲的是《赵匡胤演义》中刘金定上双锁山救父一段,道:有一人骑马向着大队人马冲来,口中大叫:“不好了!马受惊了!快闪开啊!撞着白撞啊!撞死白死啊!”听到这里,忽然想起19世纪末发生在德国著名的癖马案,案情是这样的:有个雇工受雇于雇主,为他驾驭马车,该车有两匹马,其中有一匹马有一个习癖:经常用其马尾巴缠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该雇工多次向雇主反映,要求换马,但雇主不答应,反而以解雇威胁。有一天,该雇工驾着马车上街之际,该马突然劣性发作,将尾巴缠绕住缰绳并用力下压,该雇工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均无功。因马惊驰,将一行人撞伤,检察官遂以过失伤害罪将该雇工告上法庭,但法庭最终宣判被告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位而拒绝驾驭癖马。这就是期待可性理论的来源。若上述《赵匡胤演义》中所述能查证属实的话,该理论可能最早是源于我国了。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予实施违法行为,而应实施合法行为的情形。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做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但却做出违法行为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谴责。如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谴责与非难。所以,期待可能性也是一种重要的责任要求。若从行为人有责性的角度来理解期待可能性,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充分考虑到行为人所处的实际情况,不难人所难,就能达到事实上的合理性和实质正义,不给行为人附加多余的义务。

一般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应从行为人立场出发较为妥当,即以行为人本人实际能力为基准。具体而言,考虑行为时,该行为人做出其行为之外的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在袁登明教授的司考著作中举了一个例子:张某已结婚多年,有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某年夏天,所在山区遭遇百年不遇的洪涝灾害,张某因此而流落异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再次结婚。则张某不能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因就在于张某不具有放弃生存而不与他人结婚的可能性。

关于期待可能性适用问题,关键看行为人在行为时处于什么样的状态,而不能用故意和过失来判断,如上例中行为人明知其已有妻子仍与他人结婚,虽是故意行为,也不能以重婚罪定之。再如身无分文的乞丐为维持生存而盗窃他人财物,仍需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判断某个行为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需从期待可能性之实际出发,探求行为人的有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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