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远保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对杨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不起诉的律师意见
来源:吴远保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3
浏览量:682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其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的辩护人,通过认真查阅本案案卷,结合案件事实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情节轻微,嫌疑人杨某主观恶性较小,无恶意不还款之故意

嫌疑人杨某20084月份申请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可透支额度为人民币三万元。信用卡办理后,杨某一直将此卡用作日常的生活消费使用。从其消费记录上看,基本都是购物或吃饭使用,并无大额消费。而且,信用卡使用之初,杨某一直可以按时还款,没有不良的信誉记录。

2008年底,杨某失业,工作及收入开始变得不稳定,也就是这时起,杨某才开始不能按期偿还信用卡的欠款。由此可见,杨某不能按期归还信用卡的欠款是出于其工作、收入突然变得不稳定的客观情况,而非恶意的不还款。

杨某信用卡欠费时267,从年龄上看,此时的嫌疑人正处于心智不成熟时期,虚荣、攀比、高估自己能力的特性显现无遗,具有较强的消费欲望,却又缺乏理财能力,以及对事情风险的预判能力。在这些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最终导致信用卡欠款越来越多,直致依自己的能力无法按期偿还的结果出现。

本案中,嫌疑人杨某拖欠信用卡本金18896.1,从其开始使用信用卡到无法按期偿还的结果出现却历时三年多的时间(20084月到20114月就已经三年),截止到20111220嫌疑人的欠款逾期九个月未还,由此可见,在此前的2年多的时间里,嫌疑人还是能按期还款的,据此我们不难看出,杨某拖欠信用卡欠款,其主观上并非故意的不还款,而是由于经济条件突然恶化所致。这与在短时间内将信用卡透支完,且超期不还的情形有着本质的区别。

嫌疑人杨某自开始使用信用卡至今,与银行方面始终保持通讯畅通,对银行的催收能够积极承诺还款。20124月,杨某与某银行北京分行通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达成过还款计划,法院亦下达《调解书》,双方约定2012719之前,杨某将欠款及利息全部还清,由此可见,杨某也一直抱着积极还款的主观愿望。

二、本案涉案金额较小,且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当日及时主动的将所欠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

本案中,嫌疑人杨某透支信用卡本金18896.1元,该金额虽然已经符合法律对信用卡诈骗案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但从实际情况出发,本案的涉案金额并不是很大社会影响较小。且,杨某在2012720收到公安机关传唤的当日,便及时主动让其母亲将所欠款项以及利息全部还清。由此可见,杨某确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弥补。

三、杨某认错态度好,并能以积极的实际行动弥补过错。

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杨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察,对公安机关的讯问能够如实供述,配合侦查工作,认错态度积极。嫌疑人杨某已经充分认识到错误,对其无知行为极其懊悔,并以积极的实际行动弥补过错。

通过与嫌疑人的交谈,辩护人认为杨某对其错误行为感到十分后悔,也希望人民检察院能够对其宽大处理。经过这次的波折,已入而立之年的嫌疑人逐渐成熟稳重,20128月份,杨某开始创业,经过一年的打拼,其开设的公司经营业务还算不错,若背负刑事处罚的记录,势必会对其日后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借此机会,嫌疑人杨某也想借助辩护人转达愿望,希望人民检察院能够对其宽大处理,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嫌疑人以往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犯罪及行政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

五、杨某的情形符合依法不起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12720对本案立案侦查,嫌疑人杨某于720亦将所有欠款及利息还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即便退一步将,本案情节轻微,亦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忠恳的请求人民检察院,能够给这个一时糊涂的年轻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不至终身于背负刑事处罚的记录。

综上,辩护人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给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律师:吴远保 张亮

                                     2013826

后记: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杨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以上内容由吴远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远保律师咨询。
吴远保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769好评数2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1806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远保
  • 执业律所:
    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6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A座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