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浩律师亲办案例
福州商铺租赁纠纷答辩状
来源:柳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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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纠纷答辩状

审判长:

本人接受被告福州**有限公司的委托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陈**诉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的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原被告之间仅就涉争商铺租赁事宜进行过协商接洽,但双方并未就租赁涉争商铺达成意思一致,合同即未依法成立更未生效,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根本无法律依据。合同违约责任只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合同未成立生效不可能产生所谓违约责任,原告不能违背被告意愿单方要求签订租赁合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合同文本中没有加盖明确约定为生效条件的被告公司的印章,宣传手册只能证明原被告曾经有签约意向,证人证言则证明了原被告双方没有完成签约流程所要求的生效手续,录音则反映双方始终是在洽商订立合同阶段,至于支出费用、物业票据更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原告出示的证据揭示了被告与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意向商户的签约流程,不但不能证明合同成立,被告违约,反而证明被告主张的合同不成立、生效手续不完备的说法成立,原告诉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诉争合同不存在实际履约情况。

原告在诉状中称多次向原告工作人员林*索要合同,林*答复说要由被告盖章,说明原告对合同未成立生效是明知的,对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未得到被告对合同盖章确认的情况下,采取单方行为,企图硬将未生效合同义务强加于被告,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第4条之规定,原告辩称其行为是事实履约的说法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来看,原告既未缴纳租金,被告又没有接受,不存在事实履约的情形。事实履约是在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产生,本案原告主张的租金极低,严重损害被告利益,被告根本不能接受,实际履约条件不具备。

三、原告主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铺的租金水平,显失公平,如签约履行,将严重损害被告利益。

被告出具的证据显示,原告主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铺其他商户支付的租金,招商租赁经营是市场经济行为,平等公平既是合同法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就是说,退一步讲,如果合同得以签约履行,对租金也是应当予以变更的。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如原告愿以公平合理价格与被告洽商,被告可以考虑接受签约。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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