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洪涛律师亲办案例
《继承法》知识讲解
来源:汪洪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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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公民个人的财富积累也不断增加。加上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财产继承问题成为很多家庭面临的现实问题,财产继承问题不仅涉及到《继承法》和《物权法》的法律规定,也涉及《婚姻法》等诸多民事基本法律规定。财产继承问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间关系和亲属间关系的稳定和睦,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从今天开始我们请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汪洪涛律师给我们讲解分析财产继承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以使我们增加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清楚有关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

汪律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指经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继承法》共五章37条,是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同时也是一部条文和内容较少的法律。五章的内容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为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司法解释,该解释分五部分共64条,对如何理解和使用《继承法》有关问题作出了界定解释意见。本人想从广大听众朋友十分关心的法定继承问题,遗嘱继承和遗赠问题,遗产的处理问题等财产继承问题作一个较为详细的分析介绍。

主持人:谈起财产继承问题,我首先想问汪律师,法律上对财产继承是如何定义的?什么是继承权?

汪律师:民法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②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③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遗产继承。

主持人:请问汪律师,继承一般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

汪律师: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的时间是继承开始时间,从此继承权开始具有实行的效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所指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则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另外,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主持人:请问汪律师什么是遗产,如何具体确定遗产的范围?

汪律师: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关于如何具体确定遗产的范围问题:

首先,个人财产应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区分。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继承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其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属遗产范围应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对于个人承包能否由继承人继续承包要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办理,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再次,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在本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如革命残疾军人抚恤费、职工因公致残抚恤费、军人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革命军人牺牲,职工因工死亡,有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是对亡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所享有,这些都不能作为遗产。但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抚恤费等费用的剩余部分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最后,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盗赃物、不当得利等财产不是合法财产,也不属于遗产。

主持人:请问汪律师,继承开始后怎样继承?

汪律师:《继承法》规定继承的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值得注意的是,在继承方式中,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主持人:请问汪律师,什么是法定继承?《继承法》对法定继承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汪律师: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

法定继承法律特征有:①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的。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另外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十一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二条)

主持人:请问汪律师,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否均等,法律上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汪律师: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达成协议的,也可以不均等。

另外,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主持人:请问汪律师,什么是遗嘱继承,《继承法》对遗嘱继承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汪律师: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根据本人的意愿,还可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2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

遗嘱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是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它可以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而不能代理。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主持人:请问汪律师,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公民如何立遗嘱?

汪律师: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立遗嘱的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方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主持人:请问汪律师,除了上面提到的以外,法律上还有无其他对公民立遗嘱的限制性规定?

汪律师:《继承法》还有其他对公民立遗嘱问题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主持人:汪律师,前面讲遗嘱时您提到了遗赠这个词,我想问一问遗嘱和遗赠是一回事吗?二者有何区别?
汪律师:遗赠是指公民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立遗嘱方式将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其他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设定遗赠的人称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受赠人或遗赠受赠人,通过遗赠赠与的财物称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遗赠是一种特殊的遗嘱行为,但和遗嘱继承有一定的不同和区别。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遗嘱继承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范畴,而受遗赠人恰恰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民可以与不存在抚养关系的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若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主持人:汪律师,前面谈了很多继承方面的规定,下面请您谈一谈继承遗产程序问题有哪些规定?

汪律师:前面谈过,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下面具体谈一下遗产分割处理程序问题:

《继承法》规定,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这是遗产分割时应坚持的原则。
《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还需注意的是,《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主持人:大家知道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我想请您谈一谈《继承法》对继承权的放弃有哪些程序规定?

汪律师:继承权的放弃,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通过意思表示而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同时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我听说过有的继承人因违法犯罪问题丧失了继承权,因此最后我想请汪律师谈一谈关于继承权丧失问题的法律具体规定?

汪律师:继承权的丧失,指按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对于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则可确认遗嘱无效,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关于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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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洪涛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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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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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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