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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转投资和对外担保
来源:顾俊卫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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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法取消了担保和转投资限制,使大股东可能将公司资本投向其关联企业从而使公司成为空壳公司,大股东也有可能利用其在董事会的优势地位将公司财产用于为大股东或大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担保。上述两方面都有可能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侵害小股东的利益。所以,章程中有必要对转投资和担保的决定程序以及数额作出规定。比如章程中可以规定:一定数额以下的转投资和对外担保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该数额以上的转投资和对外担保应由公司股东会以一定比例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公司禁止一定数额以上的转投资和对外担保。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是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但仅有此规定还不足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根本利益。章程中还应进一步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向他们进行投资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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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顾俊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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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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